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六四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褻瀆祀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八O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對於壇廟公然侮辱,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程序,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 智 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侮辱宗教建築物或紀念場所罪、妨害祭禮罪)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