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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4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王叔榮律師右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被告甲○○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涉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之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因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林 純 如法 官 劉 敏 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裁判日期:2003-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