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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5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陳瑾瑜

周平凡徐永城右列被告因貪瀆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被告甲○○因貪瀆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有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永 祥

法 官 孫 于 淦法 官 洪 挺 梧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裁判日期:2004-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