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朱文財
周平凡徐永城右列被告因貪瀆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被告甲○○因貪瀆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有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永 祥
法 官 孫 于 淦法 官 洪 挺 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