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四五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己○○右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本院南投簡易庭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原審案號: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一九三號,聲請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六О三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撤銷。
己○○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列擅自重製之盜版影音光碟共計壹仟參佰柒拾參片、燒錄機壹台(內含叁台燒錄器)及空白光碟片玖拾片均沒收。
事 實
一、己○○係南投縣○里鄉○○街○○○號「一六八影視社」之負責人,其明知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片名「霹靂九皇座」、附表編號二、三、四所示片名「霹靂兵燹」、「霹靂異數之萬里征途」、「霹靂封靈島」、附表編號五所示片名「霹靂異數之龍圖霸業」布袋戲,分別係群體工作室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群體公司)、霹靂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霹靂公司)、戊○○及丁○○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非經群體公司、霹靂公司、戊○○、丁○○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出租,竟基於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中旬某日,在上址,未經群體公司、霹靂公司、戊○○、丁○○之同意或授權,擅自利用燒錄機,以可錄式空白光碟片自行燒錄之方式,重製前開視聽著作,並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止,以每片盜版VCD影音光碟片新台幣(下同)五十元至六十元不等之價格,出租予不特定人觀賞一星期,而侵害群體公司、霹靂公司、戊○○、丁○○等人之視聽著作財產權。嗣於同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己○○所有之燒錄機一台(內含三台燒錄器)、空白光碟片九十片及如附表所示之盜版VCD影音光碟片一千三百七十三片。
二、案經群體公司訴由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報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己○○固坦承有重製附表編號一至五所列之影音光碟片及編號一之影音光碟片未經授權重製乙情不諱,惟否認有出租之情事,並辯稱:附表編號二、三、四、五光碟部分係伊跟榮泰影視負責人丙○○簽約的,此部分有合法授權云云。惟查,前揭事實業據被告己○○於警詢及偵查中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群體公司告訴代理人乙○○於警訊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智慧財產權證明書、合作契約書等影本多紙、查獲現場照片六幀附卷及燒錄機一台(內含三台燒錄器)、空白光碟片九十片、如附表所示之盜版VCD影音光碟片一千三百七十三片扣案可資佐證。又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固到庭證稱:伊是霹靂、得利二間公司的南投地區代理權,中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龍公司)是全省總代理,伊是地區代理商,伊有把編號二至五之VCD授權被告拷貝出租等語,並提出中龍公司與被告簽訂之授權出租證明書乙份在卷為證,然查中龍公司自九十年四月十五日至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期間有取得霹靂公司代理出租如附表編號二至五VCD之影音光碟之權利,固有霹靂公司九十三年九月八日(93)霹字第930908005 號函文在卷可稽,然揆諸前揭授權出租證明書中並無中龍公司暨其負責人印文,是兩造間是否確真契約關係存在,尚不無可疑;再者授權他人合法重製VCD並用以出租,依市場交易習慣,契約雙方當事人自會在契約中約定可重製數量範圍及使用期間,蓋此重要事項乃涉及雙方對給付授權金額多寡考量之重要憑據,故必然於契約中明確載明,以杜日後爭議。是查上開契約內容既僅約定供出租使用,而無記載授權可重製拷貝等文義,顯然已排除有授權重製之情事,故僅以該出租證明書及證人丙○○之證述,尚不足認定被告有經合法授權重製如附表編號二至五之VCD影音光碟至顯。況被告自承與丙○○簽訂授權書之時間為九十年五月份至九十二年六、七月止(參見本院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審判筆錄),而本件重製時間係在九十二年十一月中旬某日,益足徵之被告非法重製他人影音光碟乙情至臻明確。至於證人甲○○到庭證稱中龍公司授權係可以拷貝云云,惟證人甲○○與中龍公司並無關聯,所述乃屬個人臆測之詞,尚難遽為被告有有利之認定。另被告有將如附表所示重製之VCD影音光碟片予以出租乙節,除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認不諱外,並有前開現場查獲電腦紀錄照片二張在卷可稽,且據查獲時之員警沈昌逸亦到庭結證稱:被告當時有承認有出租扣案影片等語相符,是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供,並以前揭情詞置辯,均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從新從輕規定,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為原則,若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裁判前法律(包括行為時法與中間法)為例外,且比較裁判時法、中間法及行為時法,應就各該法之有關罪刑綜合比較,而非僅以其法定刑之輕重予以比較;又犯罪構成要件因法律之修正致有變更,依修正後之法律,其適用之範圍較諸舊法嚴謹,必其行為同時符合修正前、後之法律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始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適用問題,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五五號裁判要旨可供參照,合先敘明。經查:被告己○○行為後,著作權法已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三日生效。關於意圖出租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法定本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定之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比較適用之結果,自應適用較為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論處。而被告多次出租非法重製著作物之低度行為,應為其非法重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以一重製行為同時侵害群體公司、霹靂公司、戊○○、丁○○之著作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以一罪論。原判決就被告前揭犯行據以論科,實非無據,然被告行為後著作權法已有變更,原審未及比較適用,自有未洽,是本案被告提起上訴,一度飾詞否認犯罪,固無可採,然原審既有上開未及審酌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素行、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重製之數量,以及於警偵中坦認犯行不諱,嗣於本院復翻異前詞矯飾卸責,然已與告訴人群體公司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且與主刑有從屬關係,倘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修正前與修正後之刑度相同;或修正後之新法有利於行為人;或僅修正從刑未修正主刑時,因沒收部分不生比較新舊法問題,則主刑依從新原則後,從刑亦應適用修正後之法律。若主刑、從刑均已修正,主刑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舊法時,依從刑從屬於主刑原則,不得就新舊法予以割裂適用,應一律適用修正前之法律(最高法院九十年台上字第一七三一號判決參照)。本案被告所犯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經前開比較新舊法後,以舊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揆諸前開判決意旨,依從刑從屬於主刑原則,不得就新舊法予以割裂適用,應一律適用修正前著作權法沒收之規定。扣案之燒錄機一台(內含三台燒錄器)及如附表所示之盜版VCD影音光碟片一千三百七十三片分別係被告所有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所用及所得之物,應依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沒收之;另扣案之空白光碟片九十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預備犯本罪所用,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秀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立頓
法 官 顏淑惠法 官 廖健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 片名 │ 數量 │ 著作財產權人 │├───┼───────────┼──────┼─────────┤│ 一 │ 霹靂九皇座 │ 十三片 │ 群體公司 │├───┼───────────┼──────┼─────────┤│ 二 │ 霹靂兵燹 │ 四百九十片│ 霹靂公司 │├───┼───────────┼──────┼─────────┤│ 三 │ 霹靂異數之萬里征途 │ 二百五十片│ 霹靂公司 │├───┼───────────┼──────┼─────────┤│ 四 │ 霹靂封靈島 │ 二百片 │ 霹靂公司 │├───┼───────────┼──────┼─────────┤│ 五 │ 霹靂異數之龍圖霸業 │ 四百二十片│ 戊○○、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