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四號
原 告 甲○○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被 告 庚○○
乙○○戊○○兼 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辛○○兼 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己○○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八號遺棄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