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63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3年4月30日以93年度易字第14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於93年5月10日確定。惟該受刑人於緩刑前至緩刑期間內,即92年7月間某日起至93年11月16日前某日更犯常業贓物案件(聲請人誤載為緩刑期前即92年7月間起),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94年4月11日以94年度訴字第2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4年8月23日以94年度上訴字第1304號駁回上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正本及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