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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4 年聲字第 5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58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本院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責付限居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之自白、扣案證物及尿液檢驗報告等證據,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罪嫌重大,且前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 挺 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聲請責付
裁判日期:2005-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