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58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本院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責付限居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之自白、扣案證物及尿液檢驗報告等證據,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罪嫌重大,且前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 挺 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