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47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丑○○
(現另案於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庚○○
號子○○前列一人選任辯護人 壬○○律師被 告 己○○
號戊○○乙○○丁○○寅○○辛○○丙○○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甲○○律師
癸○○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常業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