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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2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47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丑○○

(現另案於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庚○○

號子○○前列一人選任辯護人 壬○○律師被 告 己○○

號戊○○乙○○丁○○寅○○辛○○丙○○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甲○○律師

癸○○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常業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等
裁判日期:200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