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47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現另案於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就犯罪事實有關十字弓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一 月 三 日乙○○曾因懲治盜匪條例、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
處有期徒刑九年、五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二月,甫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六日執行完畢。甲○○曾因懲治盜匪條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