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緝字第20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具 保 人 李栢棋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涉嫌遺棄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沒入保證金如下:
主 文李栢棋所繳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嫌遺棄致死等案件,前由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通緝到案,嗣本院因認被告雖犯嫌重大,但無羈押之必要,乃諭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李栢棋如數繳納後,因而免予羈押,現因被告於審判中傳拘無著,顯已棄保逃匿,此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九十四年八月四日投埔警刑字第О九四ОО一五ОО三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中檢惠龍九四助六一四字第八五四四五號函在卷可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應將已繳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廖立頓
法 官謝慧敏法 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