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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5 年交重附民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丙○○代 理 人 甲○○被 告 乙○○

號4樓(現另案於臺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乙○○因過失重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益 茂

法 官 孫 于 淦法 官 洪 挺 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6-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