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投交附民字第13號附民原告 乙○○附民被告 甲○○上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孫于淦法 官 洪挺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