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5 年撤緩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12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1號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一0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確定。惟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間,更犯變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聲請書誤載為六月),於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前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正本及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認本件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06-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