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24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二三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款及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七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四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三日確定。茲因受刑人在保護管束期間經傳喚未到且拘提無著,其行為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款規定且情節重大,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於上開保護管束期間內,經聲請人以九十五年度執保字第三七號執行保護管束命令,命令受刑人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報到,該命令已合法送達受刑人,然受刑人並未向該署執行科報到,復經聲請人以拘票函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將受刑人拘提到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然經該局以九十五年九月五日投投警偵字第○九五○○一五五五一號函覆拘提未獲,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執保字第三七號執行保護管束命令、送達證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函、拘票影本各一件,及送達照片影本二件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已違反聲請人執行保護管束命令且情節重大,核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要件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