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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5 年易字第 56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562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六九二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有南投縣南投市○○街○○巷七六之一號前之空地,長年遭鄰居占用,堆置雜物,為取回該空地使用權,乃於民國九十五年年初,未取得建築圍牆之雜項執照,擅自在該空地周圍以鐵皮搭建圍牆,嗣於同年四月間,經南投縣南投市公所(下稱南投市公所)調查,並以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投市工字第0950008835號函通知南投縣政府處理違建拆除,經南投縣政府於九十五年六月五日以府建使字第09501069840號南投縣政府違章建築拆除處分書通知被告自行拆除違建,被告即自行拆除該鐵皮圍牆,經南投縣政府承辦人到場複勘確認後,於九十五年七月三日以投府建使字第09501257880號南投縣政府違章建築結案通知單通知銷案。詎被告於同年八月間某日,復基於違反建築法之犯意,未申領雜項執照,逕自以鐵絲網重建高度約二公尺之圍牆,經南投市公所於九十五年九月六日再以投市工字第0950019406號函通知縣政府處理違建拆除,南投縣政府乃於同年九月十二日再以府建使字第09501739630號違章建築拆除處分書通知被告,被告始於同年十月,自行雇工將上開鐵絲網圍牆裁剪至符合規定之高度一點五公尺。因認被告涉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經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之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違反建築法罪嫌,無非以偵查卷附南投市公所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投市工字第0950008835號函、九十五年九月六日投市工字第0950019406號函、南投縣政府九十五年六月五日府建使字第09501069840號違章建築拆除處分書、九十五年七月三日投府建使字第09501257880號結案通知單、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府建使字第09501739630號違章建築拆除處分書各一份等資為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九十五年年初,在上開地點周圍以鐵皮搭建圍牆,惟經南投市公所查報後,已自行拆除,於自行拆除後,復於同年八月間再於上開地點周圍以鐵皮搭建圍牆,且亦已自行拆除之事實。

四、按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係以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為其構成要件。又該法所稱之「強制拆除」,係指主管建築機關以實力直接實施拆除之作為,至於主管機關如已強制拆除部分後,始由拆除義務人接續拆除,固係屬經強制拆除之建築物。惟茍拆除義務人於主管建築機關所定期限內自行拆除者,主管機關既未實施強制力拆除,自與強制拆除之概念有間,亦與主管機關已強制拆除部分之情形不同,則自行拆除後縱有重建之情形,亦與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構成要件不合。

五、經查,被告甲○○於九十五年年初某日,在其所有南投縣南投市○○街○○巷七六之一號前之空地以鐵皮搭建圍牆,經南投市公所查報後,已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自行拆除,其於自行拆除後,復於九十五年八月間某日再於上開地點以鐵絲網重建高度約二公尺圍牆之事實,固有南投市公所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投市工字第0950008835號函、南投縣政府九十五年六月五日府建使字第09501069840號違章建築拆除處分書、九十五年七月三日投府建使字第09501257880號違章建築結案通知單、南投市公所九十五年九月六日投市工字第0950019406號違章建築查報單、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以上均影本各一紙、南投縣政府建設局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南投縣政府建設局使用管理課拆除違章建築現場存證照片三張及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現況照片二張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屬實。惟本件被告原所興建之違章建築,係其自行拆除,並未經南投縣政府強制拆除,除據被告陳明在卷外,並有上開公文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被告之後之重建行為與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法定犯罪構成要件不符,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後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景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立 頓

法 官 廖 健 男法 官 謝 慧 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裁判日期:2007-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