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丙○○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瑞君律師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二○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原告丙○○因被告之過失傷害行為,受有顱骨骨折、腦脊髓耳漏、臉部大面積燙傷、肝臟撕裂傷與頸椎脫位等非輕傷勢,因之向被告為醫療費用、增加生活需要之費用、薪資收入減少與勞動能力減損暨精神慰撫金等多項請求;而原告甲○○亦因被告之過失傷害行為受有右肱骨骨折、肋骨骨折及椎間盤突出等傷害,而向被告請求給付精神慰撫金。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 廖立頓法 官 黃怡瑜法 官 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