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埔交附民字第10號原 告 甲○○
丙○○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埔交簡字第三○一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二人各對被告請求包括醫療費用、其他必要支出、看護費用、勞動損失及交通費用與精神慰撫金等多項請求,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廖立頓法 官 黃怡瑜法 官 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