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6年度感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人 甲○○上列受感訓處分人因感訓案件,聲請人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以九十一年度感裁字第七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確定,並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移送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茲因其執行感訓處分已屆滿一年九月,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且連續三個月,每月考核績分均在二十六分以上,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檢具受感訓處分人身分簿及成績計分總表、本院治安法庭執行書及裁定書、南投縣警察局解送執行函、法務部函、聲請人九十六年二月份受感訓處分人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審查會議紀錄節本及報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報告表等影本各一份,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執行。
二、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治安法庭
法 官 謝 慧 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