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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2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83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四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業經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迄今已執行逾二年,茲據該所以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條、第四十條及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停止保安處分之執行等語。

二、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執行以三年為期。但執行已滿一年六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茲聲請人以受處分人執行此項處分已逾二年,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並免除本刑執行報告表各一份在卷可按,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四、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7-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