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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8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水利法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確定;又因竊盜、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七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十一月確定;前揭違反水利法案件經撤銷緩刑後,接續執行,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而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水利法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確定;又因竊盜、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七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十一月確定;前揭違反水利法案件經撤銷緩刑後,接續執行,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

㈡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六年一月二日以法矯字

第○九五○○四八九三六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五十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交付保護管束,此有法務部九十六年一月二日法矯司字第○九六○九○五○○五號函及所附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份在卷可佐,經本院審核相關卷證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於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其縮短刑期日數為五十六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九十七年二月十六日,雖與上揭函釋日期不符,惟此乃因隨著受刑人累進處遇情形而有異,其累進處遇及假釋,仍應依其實際縮短後之刑期計算,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7-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