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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8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69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業經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迄今已執行逾年(應為執行逾1年11月,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茲據該所以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及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停止保安處分之執行等語。

二、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執行以3年為期。但執行已滿1年6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茲聲請人以受處分人執行此項處分已滿1年11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並免除本刑執行報告表各1份在卷可按,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四、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7-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