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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11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67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均經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列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罪名之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分別判決確定,核上開所犯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聲請裁定受刑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附表編號壹所列罪名雖屬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所定不予減刑之罪,然其暨係在該條例施行前自首而接受裁判,自應有同條例第六條之適用而得減刑(九十六年度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庭長會議參照),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