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65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五、六、八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八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而其中附表編號二、三、五、六、八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與不予減刑之附表編號一、四、七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光 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