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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13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13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二八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附表編號2之犯罪之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1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偽證、偽造貨幣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之犯罪之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1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附表編號2之犯罪之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1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關於定應執行刑,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