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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14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43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而其中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與不予減刑之附表編號四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光 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