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00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五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所列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附表編號1所列之犯罪與附表編號2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時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上開二罪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六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二月確定)。茲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因係宣告有期徒刑十年,不符減刑之條件,不予減刑),爰提出前揭案件刑事判決、執行指揮書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予減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十一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邦 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