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47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新豪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新豪工程有限公司所犯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新豪工程有限公司因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11日犯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之罪,經本院於96年5月15日以96年度投刑簡字第334號判決科處罰金新臺幣8萬元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提出該案件刑事判決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聲請裁定准予受刑人減刑等語。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 思 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