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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17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74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貳、肆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貳、肆所載,與附表參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伍、陸、捌、玖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伍、陸、捌、玖所載,與附表柒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盜取財物未遂罪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貳、肆、伍、陸、捌、玖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壹、貳、肆及伍、陸、捌、玖之罪分別與附表編號參及編號柒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各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