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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17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36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均經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均減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並與如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列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罪名之案件,分別經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因受刑人就如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編號3所示之罪不符合減刑條例之規定)犯罪日期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受刑人均合於減刑條件,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及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就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2所減得之刑,與如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並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雲林監獄減刑受刑人名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如附表所示案件宣示判決筆錄及判決書各一份附卷為憑。

二、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並與如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關於定應執行刑,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怡 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