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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7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15號聲 請 人即 受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如附件)所載。

二、經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前於民國九十五年間因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九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五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同年間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四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按;又因受刑人前揭所犯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業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復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九三號裁定准予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確定在案,有本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九三號裁定及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再予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 于 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