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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8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42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貳、參、肆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貳、參、肆所載,與如附表編號伍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壹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八十五、九十一及九十二年間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貳、參、肆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伍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壹之犯罪,與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貳、參、肆、伍之犯罪,不合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