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9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89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貳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貳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參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參所載;又所犯如附表編號肆、伍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肆、伍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