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18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187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五二八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甲○○隱匿公務員職務上委託第三人掌管之物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在南投縣○○鎮○○○路○○○號住所,因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農藥,前經行政院農業委員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下簡稱防檢局)人員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偽農藥,並將附表所示之偽農藥均委託甲○○代為保管(甲○○違反農業管理法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投刑簡第二九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諭知沒收上開偽農藥,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確定在案)。詎甲○○明知附表所示之偽農藥為防檢局之人員職務上委託其保管之物,為供日後執行,應善盡保管之責,不得任意隱匿,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於九十四年八、九月間之某日,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附表所示之偽農藥予以隱匿不知去向,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函請南投縣政府農業局通知甲○○移交附表所示之偽農藥,而甲○○無法履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行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證據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查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據方法(包括證人之證述及文書等物證),已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予公訴人及被告均表示無意見(見本院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審判筆錄),揆諸前揭說明,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任何不法取供之情形,且客觀上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先予敘明。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自白於上揭時、地有隱匿公務員職務上委託第三人掌管附表所示偽農藥之事實(見本院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審判筆錄),且核與下列所示事證相符,足徵被告上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應可採信。

(二)被告前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在南投縣○○鎮○○○路○○○號住所,因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農藥,前經防檢局人員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偽農藥,復將附表所示之偽農藥均委託甲○○代為保管乙情,而被告因上開違反農業管理法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投刑簡第二九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諭知沒收上開偽農藥,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確定在案,並於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刑事卷宗,經核閱無訛,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防檢三字第0九四一四八四六五五號函及其所附之談話筆錄、封存清冊與農藥保管切結書各一份等在卷可憑,此部分應堪信實。

(三)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農藥,前於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及八月二十五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檢察官訊問時,均表示不知該等偽農藥究竟在何處一情,有南投縣政府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府農務字第0九五0一五九三六三0號函及其所附執行及結果筆錄、陳情書,暨訊問筆錄各一份等在卷可按。而附表所示之偽農藥於失縱前確實均在被告之實力支配之下,而其又無放任他人竊取之理,顯見,被告確實未盡保管之責任,至為明確。

(四)綜前所述,堪認如附表所示之偽農藥乃被告所隱匿。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四、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比較新舊法部分:被告行為後,刑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

⒈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

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一(銀)元以上」相較,刑法分則中關於有罰金刑之規定者,於修正前最低度之法定刑係銀元一元即新臺幣三元,而於修正後則係新臺幣一千元,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未更有利於行為人。

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有關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已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於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修正刪除,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有關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由修正前銀元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即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折算一日,新舊法比較結果,以行為時即修正前規定有利於行為人,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⒊經綜合上情比較結果,有關法定罰金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部分,依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以修正前即被告行為時之刑法較有利於被告。

(二)按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所謂公務員委託第三人掌管之物品係指該物品由公務員基於職務上之關係委託第三人代為掌管者而言,此所謂第三人並不排除受扣押之本人,故經扣押之物品,縱經交由受扣押之本人保管,仍不失為公務員委託第三人保管之物品,該受扣押本人如有毀棄、損壞或隱匿情事,仍應成立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罪,此與扣押物經發還本人而得自由處分之情形不同(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四九號裁判意旨參照)。是以,被告甲○○隱匿其受防檢局委託所保管附表所示之偽農藥品,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隱匿公務員職務上委託第三人掌管之物品罪。

(三)爰審酌被告欠缺法紀觀念,身為扣押物品之保管人,未善加保管,甚且將之出售隱匿,及其所隱匿附表所示之偽農藥之價值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四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被告行為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罪犯減刑條例業已公布,並自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起施行,而被告妨害公務犯行之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該條例減刑之規定,且核無該條例第三條所列不得減刑之情形,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七條之規定,減輕其宣告刑二分之一,為有期徒刑二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三十八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第一項前段及同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附表:

┌──┬───────┬───┬──────────────────┐│編號│品 名 │數量 │所 含 成 分 │├──┼───────┼───┼──────────────────┤│1 │誘蠅香 │28瓶 │甲基丁香油(methyl eugenol) │├──┼───────┼───┼──────────────────┤│2 │蟲絕 │1瓶 │芬普尼(fipronil) │├──┼───────┼───┼──────────────────┤│3 │好來旺 │1瓶 │勃激素A3(gibberellic acid)、吲(口││ │ │ │朵)丙酸(indole-3-propion icacid) │├──┼───────┼───┼──────────────────┤│4 │好結果 │2瓶 │賜諾殺(spinosad) │├──┼───────┼───┼──────────────────┤│5 │攏總殺 │27瓶 │因得克(indoxacarb) │├──┼───────┼───┼──────────────────┤│6 │活果 │1瓶 │6-benzylaminopurine │├──┼───────┼───┼──────────────────┤│7 │真正勇 │8瓶 │avermectin Bla │├──┼───────┼───┼──────────────────┤│8 │寶清 │1瓶 │苯甲酸(benzoic acid)、萘乙酸1-naph││ │ │ │thylacetic acid) │├──┼───────┼───┼──────────────────┤│9 │LAIRANA │5瓶 │avermetins │├──┼───────┼───┼──────────────────┤│10 │美文松 │17瓶 │美文松(mevinphos) │├──┼───────┼───┼──────────────────┤│11 │百好抗蟲 │8瓶 │油酸(oleic acid)、硬脂酸(stearic ││ │ │ │acid)等脂肪酸 │├──┼───────┼───┼──────────────────┤│12 │acout │14瓶 │脫克松(tolclofos-methyl) │├──┼───────┼───┼──────────────────┤│13 │B │1包 │含cry1Aa,cry1Ac,cry1C,cry1D等殺蟲││ │ │ │蛋白基因,屬蘇力菌(Bacill usthuring││ │ │ │iensis subsp. aizawai)同Agree與Ture││ │ │ │x(Norvatis,GC-9 1)之基因形式。 │├──┼───────┼───┼──────────────────┤│14 │露霸 │1包 │快得寧(oxine-copper)、達滅芬(dime││ │ │ │thomorph) │├──┼───────┼───┼──────────────────┤│15 │飛虎 │5包 │賽滅寧(cypermethrin)、馬拉松(mala││ │ │ │thion) │├──┼───────┼───┼──────────────────┤│16 │果蠅劑 │2包 │賽滅寧(cypermethrin)、馬拉松malath││ │ │ │ion) │├──┼───────┼───┼──────────────────┤│17 │Decamethrin │2瓶 │第滅寧(deltamethrin)、巴賽松(phox││ │ │ │im)、一品松( EPN) │├──┼───────┼───┼──────────────────┤│18 │高招(CRYMAXGD│50包 │含cry1Aa,cry1C等殺蟲蛋白基因,屬蘇 ││ │A 20g ) │ │力菌(Bacillus thuringiensissubsp.ai││ │ │ │zawai)同Crymax(Ecogen)之基因形式 ││ │ │ │。 │├──┼───────┼───┼──────────────────┤│19 │A │4包 │滅達樂(metalaxyl) │├──┼───────┼───┼──────────────────┤│20 │快樂除草 │4包 │百速隆(pyrazosulfuron-ethyl) │├──┼───────┼───┼──────────────────┤│21 │紅藥粉(滅達樂│20包 │滅達樂(metalaxyl)28.4% ││ │) │ │ │├──┼───────┼───┼──────────────────┤│22 │管天下 │7包 │亞滅培(acetamiprid)、達滅芬(dimet││ │ │ │homorph) │├──┼───────┼───┼──────────────────┤│23 │順發 │6包 │達滅芬(dimethomorph) │├──┼───────┼───┼──────────────────┤│24 │真好 │1包 │monosultap │├──┼───────┼───┼──────────────────┤│25 │CRYMAXGDA(200│13包 │含cry1Aa,cry1C等殺蟲蛋白基因,屬蘇 ││ │G) │ │力菌(Bacillus thuringiensissubsp.ai││ │ │ │zawai)同Crymax(Ecogen)之基因形式 ││ │ │ │。 │├──┼───────┼───┼──────────────────┤│26 │TOLCAN │2包 │bismerthiazol │├──┼───────┼───┼──────────────────┤│27 │MarsolForte │2包 │bismerthiazol、依普同(iprodione) │├──┼───────┼───┼──────────────────┤│28 │除蛛精(TOP EF│1包 │畢達本(pyridaben) ││ │FICIENT) │ │ │├──┼───────┼───┼──────────────────┤│29 │吉利果(依普同│31包 │依普同(iprodione) ││ │) │ │ │├──┼───────┼───┼──────────────────┤│30 │合力生綜合菌 │5包 │Rhizobuium radiobacter 1.14x10(6) ││ │ │ │cfu/g │├──┼───────┼───┼──────────────────┤│31 │枯草桿菌1號 │16包 │Bacillus spp.2.6x10(8)cfu/g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裁判日期:2008-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