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1129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天○○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律師被 告 乙○○
申○○上列被告等因常業重利等案件,於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胡文傑書 記 官 許瑞萍通 譯 蕭丁財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天○○犯常業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犯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五日前,向財團法人良顯堂社會福利基金會、南投縣生活重建協會、社團法人南投縣少年觀護協會、社團法人南投縣司法志工協會、南投家扶中心各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貳拾萬元、伍萬元、伍萬元、壹拾萬元。
乙○○犯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刑。緩刑貳年,並應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五日前,向南投家扶中心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申○○犯如附表三編號2、4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
2、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五日前,向南投家扶中心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天○○基於常業重利之犯意,以「日仔會」之名義,即形式
上為每日開標之民間互助會,實質上為放款後收取重利之方式;或直接以民間放款借貸之方式,趁附表一所列之被害人急迫亟須借款之機會,而在南投縣南投市○○路○○號或附表一所列之借款地點,經營上開放款業務,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依附表一所列之借款金額,採預扣利息及提供身分證影本、本票或房地抵押權為擔保之方式,放款予附表一所列之人,收取如附表一所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並以此方式放款收取重利為常業。
㈡天○○各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
重利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南投縣南投市○○路○○號或附表二所列之借款地點,借貸如附表二所示之現金予附表二所示之人,並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計算利息,而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㈢俟因向天○○借貸金錢之人還不出高額之貸款利息,天○○
為逼其等償還本金及高額之利息,復基於強制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由天○○與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基於共同強制、恐嚇之犯意聯絡(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或由天○○與申○○、乙○○基於共同強制之犯意聯絡(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或由天○○與申○○基於共同恐嚇之犯意聯絡(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於附表三所列之時間、地點,由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行為人,向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被害人,以逼迫其等簽下機車讓渡書、扣留機車行照或幫忙還債方式,強制其等行無義務之事;另以陳稱危害生命、身體安全之恐嚇言語,喝令附表三編號3、4所示之被害人儘速處理債務,致附表三編號3、4所示之被害人因此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全。
㈣嗣為警分別於95年8月23日12時許、95年9月13日16時許,在
南投縣南投市○○里○○街○○號為警查獲;另於96年6月28日,在南投縣南投市○○路○段○○○號、臺中縣大里市○○路393之8號為警查獲。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04條第1項、第305條、第344條、修正刪除前刑法第345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1條。
四、附記事項:被告天○○業已依照其與公訴人之協商合意內容,於99年4月29日各支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20萬元、5萬元、5萬元、10萬元予財團法人良顯堂社會福利基金會、南投縣生活重建協會、社團法人南投縣少年觀護協會、社團法人南投縣司法志工協會、南投家扶中心;被告乙○○已依照其與公訴人之協商合意內容,於99年4月29日支付2萬元予南投家扶中心;被告申○○已依照其與公訴人之協商合意內容,於99年4月29日支付4萬元予南投家扶中心,有其等提出之存款收據、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在卷為憑(見本院卷二第114至119頁)。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又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許 瑞 萍
法 官 胡 文 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 瑞 萍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註:以下所列卷宗代號警卷①: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0950015291號
卷警卷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0950016633號
卷偵卷①:95年偵字第3292號卷偵卷②:95年偵字第3728號卷㈠偵卷③:95年偵字第3728號卷㈡偵卷④:95年偵字第3728號卷㈢附表一:被告天○○於95年7月1日前之常業重利犯行┌──┬───┬────┬───────┬──────┬────────┐│編號│借款人│借款日期│借款金額及利息│借款擔保(新│證據資料 ││ │ │及地點 │算法(新臺幣)│臺幣) │ │├──┼───┼────┼───────┼──────┼────────┤│ 1 │L○○│94年底某│借40萬元,實拿│40萬元本票1 │證人L○○於警詢││ │ │日在南投│24萬元,每萬元│張及以南投市│之證詞(見警卷②││ │ │市香蕉市│每月利息300 元│福助段307建 │第71至74頁、第76││ │ │場 │(300×24×12 │號、南投市福│至80頁)、證人魏││ │ │ │÷240000=36%│助段753 地號│秀梅於檢察官訊問││ │ │ │) │各設定抵押權│時之證詞(見偵卷││ │ │ │ │50萬元予陳倩│②第73至75頁)、││ │ │ │ │玉之女兒鄭伊│證人L○○於檢察││ │ │ │ │芬、本票面額│事務官訊問時之證││ │ │ │ │3萬元50張、2│詞(見偵卷④第9 ││ │ │ │ │萬元2張、20 │、10頁) ││ │ │ │ │萬元1張、10 │ ││ │ │ │ │萬元1張 │ │├──┼───┼────┼───────┼──────┼────────┤│ 2 │陳素香│95年3月 │以C○○名義借│C○○名義之│證人C○○於警詢││ │ │18 日 │6萬元,實拿5萬│6萬元本票1張│之證詞(見警卷②││ │ │ │元,約定每日須│(其上有陳素│第210至212頁)、││ │ │ │還本利2千元, │香之簽名) │於檢察事務官訊問││ │ │ │連續還30日(起│ │之證詞(見偵卷④││ │ │ │訴書誤載為每月│ │第17、18頁) ││ │ │ │利息1萬元,業 │ │ ││ │ │ │經檢察官更正)│ │ │├──┼───┼────┼───────┼──────┼────────┤│ 3 │陳素香│95年4月 │借3萬元,實拿2│8萬6000元本 │證人吳泰坤於警詢││ │ │間某日 │萬5000元,每天│票1張、4萬 │之證詞(見警卷①││ │ │ │還本利1000元,│8000元1張、4│第36至43頁)、於││ │ │ │連續還30日(起│萬5000元本票│檢察事務官訊問時││ │ │ │訴書誤載為每天│1張、6萬元本│之證詞(見偵卷②││ │ │ │還1000元,業經│票2張、國民 │第54、55頁、第72││ │ │ │檢察官更正) │身分證影本1 │至79頁) ││ │ │ │ │張 │ │├──┼───┼────┼───────┼──────┼────────┤│ 4 │D○○│95年1月 │以曾木川名義借│曾木川名義3 │證人D○○於警詢││ │ │17 日 │3萬元,實拿2萬│萬元本票1張 │之證詞(見警卷②││ │ │ │5000元,每日還│及曾木川國民│第168至172頁、第││ │ │ │本利1000元,還│身分證影本1 │173 至179頁、第││ │ │ │30日(起訴書誤│張 │183至187頁)、於││ │ │ │載為每天還1000│ │檢察官訊問時之證││ │ │ │元,業經檢察官│ │詞(見偵卷②第76││ │ │ │更正) │ │至78頁) │├──┼───┼────┼───────┼──────┼────────┤│ 5 │D○○│95年2月7│以曾木川名義借│曾木川名義3 │證人D○○於警詢││ │ │日 │3萬元,實拿2萬│萬元本票1張 │之證詞(見警卷②││ │ │ │5000元,每日還│ │第168至172頁、第││ │ │ │本利1000元,還│ │173至179頁、第 ││ │ │ │30日(起訴書誤│ │183至187頁)、於││ │ │ │載為每天還1000│ │檢察官訊問時之證││ │ │ │元,業經檢察官│ │詞(見偵卷②第76││ │ │ │更正) │ │至78頁) │├──┼───┼────┼───────┼──────┼────────┤│ 6 │D○○│95年3月6│以董鳳嬌名義借│董鳳嬌名義3 │證人D○○於警詢││ │ │日 │3萬元,實拿2萬│萬元本票1張 │之證詞(見警卷②││ │ │ │5000元,每日還│及董鳳嬌國民│第168至172頁、第││ │ │ │本利1000元,還│身分證影本1 │173至179頁、第 ││ │ │ │30日(起訴書誤│張 │183至187頁)、於││ │ │ │載為每天還1000│ │檢察官訊問時之證││ │ │ │元,業經檢察官│ │詞(見偵卷②第76││ │ │ │更正) │ │至78頁) │├──┼───┼────┼───────┼──────┼────────┤│ 7 │D○○│95年3月 │以謝桃名義借3 │謝桃名義3萬 │證人D○○於警詢││ │ │10 日 │萬元,實拿2萬 │元本票1張及 │之證詞(見警卷②││ │ │ │5000元,每日還│謝桃國民身分│第168至172頁、第││ │ │ │本利1000元,還│證影本1張 │173至179頁、第 ││ │ │ │30日(起訴書誤│ │183至187頁)、於││ │ │ │載為每天還1000│ │檢察官訊問時之證││ │ │ │元,業經檢察官│ │詞(見偵卷②第76││ │ │ │更正) │ │至78頁) │├──┼───┼────┼───────┼──────┼────────┤│ 8 │D○○│95年3月 │以鄭寶琴名義借│鄭寶琴名義3 │證人D○○於警詢││ │ │14 日 │3萬元,實拿2萬│萬元本票1張 │之證詞(見警卷②││ │ │ │5000元,每日還│及鄭寶琴國民│第168至172頁、第││ │ │ │本利1000元,還│身分證影本1 │173至179頁、第 ││ │ │ │30日(起訴書誤│張 │183至187頁)、於││ │ │ │載為每天還1000│ │檢察官訊問時之證││ │ │ │元,業經檢察官│ │詞(見偵卷②第76││ │ │ │更正) │ │至78頁) │├──┼───┼────┼───────┼──────┼────────┤│ 9 │D○○│95年3月 │以戌○○名義借│戌○○名義3 │證人D○○於警詢││ │ │29 日 │3萬元,實拿2萬│萬元本票1張 │之證詞(見警卷②││ │ │ │5000元,每日還│及戌○○國民│第168至172頁、第││ │ │ │本利1000元,還│身分證影本1 │173至179頁、第 ││ │ │ │30日(起訴書誤│張 │183至187頁)、於││ │ │ │載為每天還1000│ │檢察官訊問時之證││ │ │ │元,業經檢察官│ │詞(見偵卷②第76││ │ │ │更正) │ │至78頁) │├──┼───┼────┼───────┼──────┼────────┤│10 │D○○│95年4月 │以謝玉梅名義借│謝玉梅名義5 │證人D○○於警詢││ │ │26 日 │5萬元,實拿4萬│萬元本票1張 │之證詞(見警卷②││ │ │ │5000元,每10日│及謝玉梅國民│第168至172頁、第││ │ │ │利息5000元 │身分證影本1 │173至179頁、第 ││ │ │ │(5000x3x12÷ │張 │183至187頁)、於││ │ │ │45000=400%)│ │檢察官訊問時之證││ │ │ │ │ │詞(見偵卷②第76││ │ │ │ │ │至78頁) │├──┼───┼────┼───────┼──────┼────────┤│11 │D○○│95年4月 │以董鳳嬌名義借│董鳳嬌名義3 │證人D○○於警詢││ │ │28 日 │3萬元,實拿2萬│萬元本票1張 │之證詞(見警卷②││ │ │ │5000元,每日還│及董鳳嬌國民│第168至172頁、第││ │ │ │本利1000元,還│身分證影本1 │173至179頁、第 ││ │ │ │30日(起訴書誤│張 │183至187頁)、於││ │ │ │載為每天還1000│ │檢察官訊問時之證││ │ │ │元,業經檢察官│ │詞(見偵卷②第76││ │ │ │更正) │ │至78頁) │├──┼───┼────┼───────┼──────┼────────┤│12 │D○○│95年4月 │借3萬元,實拿2│3萬元本票、 │證人D○○於警詢││ │ │間某日 │萬5000元,每日│國民身分證影│之證詞(見警卷②││ │ │ │還本利1000元,│本1張 │第168至172頁、第││ │ │ │還30日(起訴書│ │173至179頁、第 ││ │ │ │誤載為每天還 │ │183至187頁)、於││ │ │ │1000元,業經檢│ │檢察官訊問時之證││ │ │ │察官更正) │ │詞(見偵卷②第76││ │ │ │ │ │至78頁) │├──┼───┼────┼───────┼──────┼────────┤│13 │D○○│95年6月 │借3萬元,實拿2│3萬元本票1張│證人D○○於警詢││ │ │間某日 │萬5000元,每日│、國民身分證│之證詞(見警卷②││ │ │ │還1000元,還30│影本1張 │第168至172頁、第││ │ │ │日 │ │173至179頁、第 ││ │ │ │ │ │183至187頁)、於││ │ │ │ │ │檢察官訊問時之證││ │ │ │ │ │詞(見偵卷②第76││ │ │ │ │ │至78頁) │├──┼───┼────┼───────┼──────┼────────┤│14 │寅○○│95年4、5│借6萬元,實拿5│6萬元本票1張│證人寅○○於警詢││ │ │月間某日│萬元,每日還本│及國民身分證│之證詞(見警卷②││ │ │ │利2000元,還30│影本1張 │第197至200頁) ││ │ │ │日(起訴書誤載│ │ ││ │ │ │為借3萬元2次,│ │ ││ │ │ │每次實拿2萬500│ │ ││ │ │ │0元,每日還100│ │ ││ │ │ │0元,還30日, │ │ ││ │ │ │業經檢察官更正│ │ ││ │ │ │) │ │ │├──┼───┼────┼───────┼──────┼────────┤│15 │午○○│95年初某│借3萬元,實拿2│3萬元本票1張│證人午○○於警詢││ │ │日,在平│萬5000元,每日│及國民身分證│之證詞(見警卷②││ │ │和國小育│還本利1000元,│影本1張 │第203至207頁)、││ │ │樂路對面│還30日(起訴書│ │於檢察事務官訊問││ │ │ │誤載為每天還 │ │之證詞(見偵卷②││ │ │ │1000元,業經檢│ │第34、35頁、偵卷││ │ │ │察官更正) │ │④第13、14頁) │├──┼───┼────┼───────┼──────┼────────┤│16 │午○○│95年初某│借3萬元,實拿2│3萬元本票1張│證人午○○於警詢││ │ │日(距離│萬5000元,每日│及國民身分證│之證詞(見警卷②││ │ │上次約1 │還本利1000元,│影本1張 │第203至207頁)、││ │ │個月),│還30日(起訴書│ │於檢察事務官訊問││ │ │在平和國│誤載為每天還 │ │之證詞(見偵卷②││ │ │小育樂路│1000元,業經檢│ │第34、35頁、偵卷││ │ │對面 │察官更正) │ │④第13、14頁) │├──┼───┼────┼───────┼──────┼────────┤│17 │C○○│95年6月 │以日仔會名義借│3萬元本票1張│證人C○○於警詢││ │ │間某日,│3萬元,實拿2萬│及國民身分證│之證詞(見警卷②││ │ │在南投市│5000元,每日還│影本1張 │第210至212頁)、││ │ │平和街陳│還本利1000元,│ │於檢察事務官訊問││ │ │倩玉居處│還30日(起訴書│ │之證詞(見偵卷②││ │ │ │誤載為每天還 │ │第72至73頁、偵卷││ │ │ │1000元,業經檢│ │④第17、18頁) ││ │ │ │察官更正) │ │ │├──┼───┼────┼───────┼──────┼────────┤│18 │癸○○│95年4 月│借3萬元,實拿2│3萬元本票1張│證人癸○○於警詢││ │ │底某日在│萬5000元,每日│ │之證詞(見警卷②││ │ │南投市陳│還本利1000元,│ │第223至226頁、第││ │ │倩玉的租│至還清為止 │ │228至231頁、第 ││ │ │屋處 │ │ │233至237頁)、於││ │ │ │ │ │檢察事務官訊問之││ │ │ │ │ │證詞(見偵卷④第││ │ │ │ │ │22、23頁、偵卷②││ │ │ │ │ │第65、66頁) │├──┼───┼────┼───────┼──────┼────────┤│19 │癸○○│95年5月 │借3萬元,實拿2│3萬元本票1張│證人癸○○於警詢││ │ │18日在南│萬5000元,每日│ │之證詞(見警卷②││ │ │投市陳倩│還本利1000元,│ │第223至226頁、第││ │ │玉的租屋│至還清為止 │ │228至231頁、第 ││ │ │處 │ │ │233至237頁)、於││ │ │ │ │ │檢察事務官訊問之││ │ │ │ │ │證詞(見偵卷④第││ │ │ │ │ │22、23頁、偵卷②││ │ │ │ │ │第65、66頁) │├──┼───┼────┼───────┼──────┼────────┤│20 │癸○○│95年6 月│借2萬元,實拿1│2萬元本票1張│證人癸○○於警詢││ │ │中旬某日│萬8000元,每日│ │之證詞(見警卷②││ │ │ │還本利1000元,│ │第223至226頁、第││ │ │ │至還清為止 │ │228至231頁、第 ││ │ │ │ │ │233至237頁)、於││ │ │ │ │ │檢察事務官訊問之││ │ │ │ │ │證詞(見偵卷④第││ │ │ │ │ │22、23頁) │├──┼───┼────┼───────┼──────┼────────┤│21 │丑○○│95年5月9│借6萬元,實拿5│6萬元本票1張│證人丑○○於警詢││ │ │日 │萬元,每日還本│及國民身分證│之證詞(見警卷②││ │ │ │利2000元,還30│影本1張 │第243至248頁) ││ │ │ │日始還清(起訴│ │ ││ │ │ │書誤載為每天還│ │ ││ │ │ │1000元,業經檢│ │ ││ │ │ │察官更正) │ │ │├──┼───┼────┼───────┼──────┼────────┤│22 │丑○○│95年5月 │以林進中名義借│林進中名義3 │證人丑○○於警詢││ │ │20日 │3萬元,實拿2萬│萬元本票1張 │之證詞(見警卷②││ │ │ │7000元,每10日│ │第243至248頁) ││ │ │ │利息3000元 │ │ ││ │ │ │(3000x3x12÷ │ │ ││ │ │ │27000=400%)│ │ │├──┼───┼────┼───────┼──────┼────────┤│23 │丑○○│95年5月 │以劉美卿名義借│劉美卿名義本│證人丑○○於警詢││ │ │21日 │3萬元,實拿2萬│票3萬元1張及│之證詞(見警卷②││ │ │ │5000元,每日還│劉美卿國民身│第243至248頁) ││ │ │ │本利1000元,還│分證影本1張 │ ││ │ │ │30日始還清(起│ │ ││ │ │ │訴書誤載為每天│ │ ││ │ │ │還1000元,業經│ │ ││ │ │ │檢察官更正) │ │ │├──┼───┼────┼───────┼──────┼────────┤│24 │丑○○│95年5月 │借6萬元,實拿5│ │證人丑○○於警詢││ │ │30 日 │萬元,每日還本│ │之證詞(見警卷②││ │ │ │利2000元,還30│ │第243至248頁) ││ │ │ │日始還清(起訴│ │ ││ │ │ │書誤載為每天還│ │ ││ │ │ │1000元,業經檢│ │ ││ │ │ │察官更正) │ │ │├──┼───┼────┼───────┼──────┼────────┤│25 │丑○○│95年6月 │以劉美卿名義借│ │證人丑○○於警詢││ │ │13 日 │3萬元,實拿2萬│ │之證詞(見警卷②││ │ │ │5000元,每日還│ │第243至248頁) ││ │ │ │本利1000元,還│ │ ││ │ │ │30日始還清(起│ │ ││ │ │ │訴書誤載為每日│ │ ││ │ │ │還1000元,業經│ │ ││ │ │ │檢察官更正) │ │ │├──┼───┼────┼───────┼──────┼────────┤│26 │丑○○│95年6月 │借3萬元,實拿2│ │證人丑○○於警詢││ │ │26 日 │萬5000元,每日│ │之證詞(見警卷②││ │ │ │還本利1000元,│ │第243至248頁) ││ │ │ │還30日始還清(│ │ ││ │ │ │起訴書誤載為每│ │ ││ │ │ │日還1000元,業│ │ ││ │ │ │經檢察官更正)│ │ │├──┼───┼────┼───────┼──────┼────────┤│27 │庚○○│95年5、6│參加日仔會,標│3萬元本票1張│證人庚○○於警詢││ │ │月間某日│得3萬元,實拿2│及國民身分證│之證詞(見警卷②││ │ │ │萬4720元,每日│影本1張 │第255至258頁)、││ │ │ │還本利1000元,│ │於檢察事務官訊問││ │ │ │須還30日,至清│ │時之證詞(見偵卷││ │ │ │償3萬元(起訴 │ │②第62、63頁) ││ │ │ │書誤載為每日還│ │ ││ │ │ │1000元,業經檢│ │ ││ │ │ │察官更正) │ │ │├──┼───┼────┼───────┼──────┼────────┤│28 │亥○○│自95 年4│借3萬元,實拿2│3萬元本票1張│證人亥○○於警詢││ │ │月間起,│萬5000元,每日│ │之證詞(見警卷②││ │ │陸續共借│還1000元本利,│ │第272至275頁、第││ │ │8次 │須還30天。 │ │276至280頁、第 ││ │ │ │ │ │283至285頁)、於││ │ │ │ │ │檢察事務官訊問時││ │ │ │ │ │之證詞(見偵卷②││ │ │ │ │ │第51、52頁) │├──┼───┼────┼───────┼──────┼────────┤│29 │甲○○│於95年年│借5萬元,實拿4│5萬元本票1張│證人甲○○於警詢││ │ │初,在南│萬元,每萬元每│及國民身分證│之證詞(見警卷②││ │ │投市東山│10日之利息為 │影本1張 │第287至291頁)、││ │ │路張麗香│2000元 │ │於檢察事務官訊問││ │ │住處 │(2000x 4x 3x │ │時之證詞(見偵卷││ │ │ │12÷40000=720│ │④第26、27頁、偵││ │ │ │%) │ │卷②第69、70頁)│├──┼───┼────┼───────┼──────┼────────┤│30 │甲○○│95年2、3│以甲○○之子鍾│鍾志昌名義2 │證人甲○○於警詢││ │ │月間,在│志昌名義借5萬 │萬、3萬元本 │之證詞(見警卷②││ │ │南投市東│元,實拿4萬元 │票1張及國民 │第287至291頁)、││ │ │山路張麗│,每萬元每10日│身分證影本1 │於檢察事務官訊問││ │ │香住處 │之利息為2000元│張 │時之證詞(見偵卷││ │ │ │(2000x 4x 3x│ │④第26、27頁) ││ │ │ │12÷40000=720│ │ ││ │ │ │%) │ │ │├──┼───┼────┼───────┼──────┼────────┤│31 │甲○○│95年3月 │以甲○○之女鍾│鍾秀宇名義6 │證人甲○○於警詢││ │ │底在南投│秀宇名義借3萬 │萬、3萬元本 │之證詞(見警卷②││ │ │市○○路│元,實拿2萬4千│票1張及國民 │第287至291頁)、││ │ │張麗香住│元,每萬元每10│身分證影本1 │於檢察事務官訊問││ │ │處 │日之利息為2000│張 │時之證詞(見偵卷││ │ │ │元(2000x2.4x │ │④第26、27頁) ││ │ │ │ 3x12÷24000=│ │ ││ │ │ │720%) │ │ │├──┼───┼────┼───────┼──────┼────────┤│32 │H○○│95年1月 │借3萬元,實拿2│3萬元本票1張│證人H○○於警詢││ │ │間某日 │萬5000元,每日│及國民身分證│之證詞(見警卷②││ │ │ │還本利1000元,│影本1張 │第296至299頁) ││ │ │ │還30日始還清。│ │ │├──┼───┼────┼───────┼──────┼────────┤│33 │I○○│95年4月8│張麗香拜託賴世│3萬元本票1張│證人I○○於警詢││ │ │日 │斌以其名義借款│及李國誠3萬 │之證詞(見警卷②││ │ │ │,借6萬元,實 │元本票1張 │第302至305頁)、││ │ │ │拿5萬元,每日 │ │於檢察事務官訊問││ │ │ │還2000元,但借│ │時之證詞(見偵卷││ │ │ │款係由張麗香取│ │④第31、32頁、偵││ │ │ │走,亦由張麗香│ │卷②第122、123頁││ │ │ │清償。 │ │) │├──┼───┼────┼───────┼──────┼────────┤│34 │戊○ │95年2月 │借3萬元,實拿2│3萬元本票1張│證人戊○於警詢之││ │ │26 日 │萬5000元,每日│及國民身分證│證詞(見警卷②第││ │ │ │還本利1000元,│影本1張 │313至316頁) ││ │ │ │還30日始還清。│ │ │├──┼───┼────┼───────┼──────┼────────┤│35 │戊○ │95年2月 │借3萬元,實拿2│3萬元本票1張│證人戊○於警詢之││ │ │28 日 │萬5000元,每日│ │證詞(見警卷②第││ │ │ │還本利1000元,│ │313至316頁) ││ │ │ │還30日始還清。│ │ │├──┼───┼────┼───────┼──────┼────────┤│36 │戊○ │95年5月 │借3萬元,實拿2│ │證人戊○於警詢之││ │ │26 日 │萬5000元,每10│ │證詞(見警卷②第││ │ │ │日利息3000元 │ │313至316頁) ││ │ │ │(3000x3x12÷ │ │ ││ │ │ │25000=432%)│ │ │├──┼───┼────┼───────┼──────┼────────┤│37 │玄○○│95年3月 │借3萬元,實拿2│共簽立3萬元 │證人玄○○於警詢││ │ │14 日 │萬5000元,每日│本票2張及國 │之證詞(見警卷②││ │ │ │還本利1000元,│民身分證影本│第320至323頁) ││ │ │ │還30日始還清。│1張 │ │├──┼───┼────┼───────┤ ├────────┤│38 │玄○○│95年4月1│借3萬元,實拿2│ │證人玄○○於警詢││ │ │日 │萬5000元,每日│ │之證詞(見警卷②││ │ │ │還本利1000元,│ │第320至323頁) ││ │ │ │還30日始還清。│ │ │├──┼───┼────┼───────┤ ├────────┤│39 │玄○○│95年5月 │借3萬元,實拿2│ │證人玄○○於警詢││ │ │18 日 │萬5000元,每日│ │之證詞(見警卷②││ │ │ │還本利1000元,│ │第320至323頁) ││ │ │ │還30日始還清。│ │ │├──┼───┼────┼───────┤ ├────────┤│40 │玄○○│95年6月5│借3萬元,實拿2│ │證人玄○○於警詢││ │ │日 │萬5000元,每日│ │之證詞(見警卷②││ │ │ │還本利1000元,│ │第320至323頁) ││ │ │ │還30日始還清。│ │ │├──┼───┼────┼───────┤ ├────────┤│41 │玄○○│95年6月9│借3萬元,實拿2│ │證人玄○○於警詢││ │ │日 │萬5000元,每日│ │之證詞(見警卷②││ │ │ │還本利1000元,│ │第320至323頁) ││ │ │ │還30日始還清。│ │ │├──┼───┼────┼───────┤ ├────────┤│42 │玄○○│95年6月 │借3萬元,實拿2│ │證人玄○○於警詢││ │ │26 日 │萬5000元,每日│ │之證詞(見警卷②││ │ │ │還本利1000元,│ │第320至323頁) ││ │ │ │還30日始還清。│ │ │├──┼───┼────┼───────┤ ├────────┤│43 │玄○○│95年6月 │借5000元,實拿│ │證人玄○○於警詢││ │ │26 日 │4000元,每10日│ │之證詞(見警卷②││ │ │ │利息1000元 │ │第320至323頁) ││ │ │ │(1000x3x12÷ │ │ ││ │ │ │4000=900%) │ │ ││ │ │ │ │ │ │├──┼───┼────┼───────┼──────┼────────┤│44 │壬○○│95年6月5│借1萬元,實拿 │1萬元本票1張│證人壬○○於警詢││ │ │日 │9000元,3天後 │及國民身分證│之證詞(見警卷②││ │ │ │還9500元。 │影本1張 │第327至330頁)、││ │ │ │ │ │於檢察事務官訊問││ │ │ │ │ │時之證詞(見偵卷││ │ │ │ │ │②第133、134頁)│├──┼───┼────┼───────┼──────┼────────┤│45 │壬○○│95年6月9│借3萬元,實拿 │3萬元本票1張│證人壬○○於警詢││ │ │日 │27000元,每10 │及國民身分證│之證詞(見警卷②││ │ │ │日利息2000元 │影本1張 │第327至330頁)、││ │ │ │(2000x3x12÷ │ │於檢察事務官訊問││ │ │ │27000=266%)│ │時之證詞(見偵卷││ │ │ │ │ │②第133、134頁)│├──┼───┼────┼───────┼──────┼────────┤│46 │曾徐瑞│95年6月6│借3萬元,實拿2│3萬元本票1張│證人黃○○○於警││ │菊 │日,在南│萬5000元,每日│及國民身分證│詢之證詞(見警卷││ │ │投市育樂│還本利1000元,│影本1張 │②第335至338頁)││ │ │路33號 │還30日始還清。│ │、於檢察事務官訊││ │ │ │ │ │問時之證詞(見偵││ │ │ │ │ │卷④第35、36頁)│├──┼───┼────┼───────┼──────┼────────┤│47 │卯○○│95年2月 │借3萬元,實拿2│3萬元本票1張│證人卯○○於警詢││ │ │24日 │萬5000元,每日│及國民身分證│之證詞(見警卷②││ │ │ │還本利1000元,│影本1張 │第342至345頁) ││ │ │ │還30日始還清。│ │ │├──┼───┼────┼───────┼──────┼────────┤│48 │卯○○│95年3月 │以李張秀香名義│李張秀香名義│證人卯○○於警詢││ │ │16 日 │借3萬元,實拿2│3萬元本票1張│之證詞(見警卷②││ │ │ │萬5000元,每日│及國民身分證│第342至345頁) ││ │ │ │還本利1000元,│影本1張 │ ││ │ │ │還30日始還清。│ │ │├──┼───┼────┼───────┼──────┼────────┤│49 │卯○○│95年6月4│借2萬元,實拿1│ │證人卯○○於警詢││ │ │日 │萬8000元,每10│ │之證詞(見警卷②││ │ │ │日利息2000元 │ │第342至345頁) ││ │ │ │(2000x3x12÷ │ │ ││ │ │ │18000=400%)│ │ │├──┼───┼────┼───────┼──────┼────────┤│50 │A○○│95年5月2│借6萬元,實拿5│共開立6萬元 │證人A○○於警詢││ │ │日在南投│萬元,每天還本│本票2張及4萬│之證詞(見警卷②││ │ │市三和黃│利2000元,還30│5000 元本票1│第350至354頁)、││ │ │昏市場 │日。 │張及國民身分│於檢察事務官訊問││ │ │ │ │證影本1張 │時之證詞(見偵卷││ │ │ │ │ │④第60至67頁) │├──┼───┼────┼───────┤ ├────────┤│51 │A○○│95年6月1│借6萬元,實拿5│ │證人A○○於警詢││ │ │日在南投│萬元,每天還本│ │之證詞(見警卷②││ │ │市三和黃│利2000元,還30│ │第350至354頁)、││ │ │昏市場 │日。 │ │於檢察事務官訊問││ │ │ │ │ │時之證詞(見偵卷││ │ │ │ │ │④第60至67頁) │├──┼───┼────┼───────┤ ├────────┤│52 │A○○│95年6月5│借6萬元,實拿5│ │證人A○○於警詢││ │ │日在南投│萬元,每天還本│ │之證詞(見警卷②││ │ │市三和黃│利2000元,還30│ │第350至354頁)、││ │ │昏市場 │日。 │ │於檢察事務官訊問││ │ │ │ │ │時之證詞(見偵卷││ │ │ │ │ │④第60至67頁) │├──┼───┼────┼───────┼──────┼────────┤│53 │酉○○│95年6月 │借3萬元,實拿2│3萬元本票1張│證人酉○○於警詢││ │ │29日,在│萬5000元,每日│及國民身分證│之證詞(見警卷②││ │ │南投市南│還本利1000元,│影本1張 │第360至363頁)、││ │ │鄉路某 │還30日始還清。│ │於檢察事務官訊問││ │ │KTV隔壁 │ │ │時之證詞(見偵卷││ │ │之天○○│ │ │②第129頁、偵卷 ││ │ │租屋處 │ │ │④第39、40頁) │├──┼───┼────┼───────┼──────┼────────┤│54 │巳○○│95年3月 │借3萬元,實拿2│3萬元本票1張│證人巳○○於警詢││ │ │27日,在│萬5000元,每日│及國民身分證│之證詞(見警卷②││ │ │南投市平│還本利1000元,│影本1張 │第367至370頁)、││ │ │和街路邊│還30日始還清。│ │於檢察事務官訊問││ │ │ │ │ │時之證詞(見偵卷││ │ │ │ │ │②第127 頁、偵卷││ │ │ │ │ │④第43至45 頁) │├──┼───┼────┼───────┼──────┼────────┤│55 │巳○○│95年6月 │借3萬元,實拿2│3萬元本票1張│證人巳○○於警詢││ │ │14日,在│萬5000元,每日│及國民身分證│之證詞(見警卷②││ │ │南投市平│還本利1000元,│影本1張 │第367至370頁)、││ │ │和街路邊│還30日始還清。│ │於檢察事務官訊問││ │ │ │ │ │時之證詞(見偵卷││ │ │ │ │ │②第127 頁、偵卷││ │ │ │ │ │④第43至45 頁) │├──┼───┼────┼───────┼──────┼────────┤│56 │丁○○│95年6月 │借3萬元,實拿2│3萬元本票1張│證人丁○○於警詢││ │ │14日,在│萬5000元,每日│及國民身分證│之證詞(見警卷②││ │ │南投市鄉│還本利1000元,│影本1張 │第374至377頁)、││ │ │音KTV 旁│還30日始還清。│ │於檢察事務官訊問││ │ │天○○租│ │ │時之證詞(見偵卷││ │ │屋處 │ │ │④第48、49頁) │├──┼───┼────┼───────┼──────┼────────┤│57 │B○○│95年5月7│借6萬元,實拿5│3萬元本票1張│證人B○○於警詢││ │ │日 │萬元,每日還本│、6萬元本票2│之證詞(見警卷②││ │ │ │利2000元,還30│張及國民身分│第381至384頁)、││ │ │ │日始還清。 │證影本1張 │於檢察事務察官訊││ │ │ │ │ │問時之證詞(見偵││ │ │ │ │ │卷②第121、122頁││ │ │ │ │ │) │├──┼───┼────┼───────┼──────┼────────┤│58 │B○○│95年6月2│借6萬元,實拿5│ │證人B○○於警詢││ │ │日 │萬元,每日還本│ │之證詞(見警卷②││ │ │ │利2000元,還30│ │第381至384頁)、││ │ │ │日始還清。 │ │於檢察事務官訊問││ │ │ │ │ │時之證詞(見偵卷││ │ │ │ │ │②第121、122頁)│├──┼───┼────┼───────┼──────┼────────┤│59 │B○○│95年6月5│借5萬元,實拿4│ │證人B○○於警詢││ │ │日 │萬5000元,每10│ │之證詞(見警卷②││ │ │ │日利息5000元 │ │第381至384頁)、││ │ │ │(5000x3x12÷ │ │於檢察事務官訊問││ │ │ │45000=400%)│ │時之證詞(見偵卷││ │ │ │ │ │②第121、122頁)│├──┼───┼────┼───────┼──────┼────────┤│60 │B○○│95年6月 │借6萬元,實拿5│ │證人B○○於警詢││ │ │29 日 │萬元,每日還本│ │之證詞(見警卷②││ │ │ │利2000元,還30│ │第381至384頁)、││ │ │ │日始還清。 │ │於檢察事務官訊問││ │ │ │ │ │時之證詞(見偵卷││ │ │ │ │ │②第121、122頁)│├──┼───┼────┼───────┼──────┼────────┤│61 │己○○│95年6月 │借3萬元,實拿2│3萬元本票1張│證人己○○於警詢││ │ │17日(起│萬5000元,每日│及國民身分證│之證詞(見警卷②││ │ │訴書誤載│還本利1000元,│影本1張 │第394至397頁)、││ │ │為16日)│還30日始還清 │ │於檢察事務官訊問││ │ │ │ │ │時之證詞(見偵卷││ │ │ │ │ │②第124、125頁)│├──┼───┼────┼───────┼──────┼────────┤│62 │己○○│95年6月 │參加42會之日仔│4萬2000元本 │證人己○○於警詢││ │ │20 日 │會,以200元得 │票1張及國民 │之證詞(見警卷②││ │ │ │標,實拿3萬360│身分證影本1 │第394至397頁)、││ │ │ │0元(800X42= │張 │於檢察事務官訊問││ │ │ │33600),每日 │ │時之證詞(見偵卷││ │ │ │還本利1000元,│ │②第124、125頁)││ │ │ │還30日 │ │ │├──┼───┼────┼───────┼──────┼────────┤│63 │宇○○│95年6月 │借3萬元,實拿2│3萬元本票1張│證人宇○○於警詢││ │ │23日在南│萬5000元,每日│及國民身分證│之證詞(見警卷②││ │ │投市育樂│還本利1000元,│影本1張 │第417至420頁)、││ │ │路33號 │還30日始還清 │ │於檢察事務官訊問││ │ │ │ │ │時之證詞(見偵卷││ │ │ │ │ │②第131頁) │├──┼───┼────┼───────┼──────┼────────┤│64 │戌○○│95年5月 │陸續參加日仔會│戌○○名義6 │證人戌○○警詢之││ │ │間起 │4次,每會均3萬│萬元本票3張 │證詞(見偵卷①第││ │ │ │元,每次實拿2 │,王玉如名義│8至10頁) ││ │ │ │萬4千元,每日 │6萬元本票1張│ ││ │ │ │還本利1000元,│ │ ││ │ │ │連續還款30日始│ │ ││ │ │ │還清。已繳付利│ │ ││ │ │ │息約15萬元。 │ │ │└──┴───┴────┴───────┴──────┴────────┘附表二:被告天○○於95年7月1日後之重利犯行┌──┬───┬────┬──────┬────┬───────┬───┐│編號│借款人│借款日期│借款金額及利│借款擔保│證據資料 │科刑主││ │ │及地點 │息算法(新臺│ │ │文 ││ │ │ │幣) │ │ │ │├──┼───┼────┼──────┼────┼───────┼───┤│ 1 │F○○│95年7 月│借15000元, │1萬5000 │證人F○○於警│天○○││ │ │4日(起 │實拿13500元 │元本票1 │詢之證詞、本票│犯重利││ │ │訴書誤載│,每10日利息│張、國民│影本1張(見警 │罪,處││ │ │為95年4 │1500元。已繳│身分證影│卷①第52、53頁│有期徒││ │ │、5月間 │付利息6千元 │本1張 │、第56頁)、於│刑參月││ │ │某日,業│。 │ │檢察事務官訊問│,減為││ │ │經檢察官│(1500x3x12 │ │之證詞(見偵卷│有期徒││ │ │更正) │÷13500=400│ │②第38、39頁)│刑壹月││ │ │ │%) │ │、被告天○○之│又拾伍││ │ │ │ │ │供述(見偵卷②│日。 ││ │ │ │ │ │第27頁) │ │├──┼───┼────┼──────┼────┼───────┼───┤│ 2 │F○○│95年7 月│借10000元, │1萬元本 │證人F○○於警│天○○││ │ │6日(起 │實拿9000元,│票1張、 │詢之證詞、本票│犯重利││ │ │訴書誤載│每10 日利息 │國民身分│影本1張(見警 │罪,處││ │ │為95年4 │1000元。已繳│證影本1 │卷①第52、53頁│有期徒││ │ │、5月間 │付利息6千元 │張 │、第56頁)、於│刑參月││ │ │某日,業│。 │ │檢察事務官訊問│,減為││ │ │經檢察官│(1000x3x12 │ │之證詞(見偵卷│有期徒││ │ │更正) │÷9000=400 │ │②第38、39頁)│刑壹月││ │ │ │%) │ │、被告天○○之│又拾伍││ │ │ │ │ │供述(見偵卷②│日。 ││ │ │ │ │ │第27頁) │ │├──┼───┼────┼──────┼────┼───────┼───┤│ 3 │辰○○│95年7 月│借2萬元,實 │2萬元本 │證人辰○○於警│天○○││ │ │間(起訴│拿1萬8千元,│票1張 │詢之證詞、本票│犯重利││ │ │書誤載為│每30 日利息 │ │影本1張(見警 │罪,處││ │ │95年2、3│2000元。已繳│ │卷①第58、59頁│有期徒││ │ │月間某日│付利息4000元│ │、第62頁)、於│刑參月││ │ │,業經檢│。 │ │檢察事務官訊問│,減為││ │ │察官更正│(2000x 12÷│ │時之證詞(見偵│有期徒││ │ │) │18000=133%│ │卷②第44、45頁│刑壹月││ │ │ │) │ │)、被告天○○│又拾伍││ │ │ │ │ │之供述(見偵卷│日。 ││ │ │ │ │ │②第27頁) │ │├──┼───┼────┼──────┼────┼───────┼───┤│ 4 │辛○○│95年8月1│借30萬元,實│南投市育│證人辛○○於警│天○○││ │ │日 │拿27萬元,每│樂路163 │詢之證詞(見警│犯重利││ │ │ │月利息3萬元 │巷7號建 │卷②第125至128│罪,處││ │ │ │(30000x 12 │物及土地│頁)、於檢察事│有期徒││ │ │ │÷270000= │設定抵押│務官訊問之證詞│刑參月││ │ │ │133%) │權50萬元│(見偵卷②第41│,減為││ │ │ │ │、30萬元│、42 頁) │有期徒││ │ │ │ │本票1張 │ │刑壹月││ │ │ │ │、3萬元 │ │又拾伍││ │ │ │ │本票5張 │ │日。 │├──┼───┼────┼──────┼────┼───────┼───┤│ 5 │丙○○│95年7月 │借3萬元,實 │3萬元本 │證人丙○○於警│天○○││ │ │20日 │拿2萬5000元 │票1張及 │詢之證詞(見警│犯重利││ │ │ │,每日還本利│國民身分│卷②第160至163│罪,處││ │ │ │1000元,還30│證影本1 │頁) │有期徒││ │ │ │日始還清。(│張 │ │刑參月││ │ │ │起訴書誤載為│ │ │,減為││ │ │ │每日還1000元│ │ │有期徒││ │ │ │,業經檢察官│ │ │刑壹月││ │ │ │更正) │ │ │又拾伍││ │ │ │ │ │ │日。 │├──┼───┼────┼──────┼────┼───────┼───┤│ 6 │午○○│95年7月 │參加49會之日│4萬7000 │證人午○○於警│天○○││ │ │間某日在│仔會,每會 │元本票1 │詢之證詞(見警│犯重利││ │ │南投市育│1000元,以 │張及國民│卷②第203至207│罪,處││ │ │樂路33號│200元得標, │身分證影│頁)、於檢察事│有期徒││ │ │ │標得4萬7000 │本1張 │務官訊問之證詞│刑參月││ │ │ │元,實拿4萬 │ │(見偵卷②第34│,減為││ │ │ │2900元,每日│ │、35頁、偵卷④│有期徒││ │ │ │還1000元,還│ │第11至14頁) │刑壹月││ │ │ │30日。 │ │ │又拾伍││ │ │ │ │ │ │日。 │├──┼───┼────┼──────┼────┼───────┼───┤│ 7 │C○○│95年7月 │以參加49會之│4萬8000 │證人C○○於警│天○○││ │ │25日在南│日仔會為名義│元本票1 │詢之證詞(見警│犯重利││ │ │投市平和│,借款4萬 │張 │卷②第210至212│罪,處││ │ │街天○○│8000元,實拿│ │頁)、於檢察官│有期徒││ │ │居處 │3萬8400元, │ │訊問時之證詞(│刑參月││ │ │ │每日還1000元│ │見偵卷②第72、│,減為││ │ │ │,還30日。 │ │73 頁)、於檢 │有期徒││ │ │ │ │ │察事務官訊問時│刑壹月││ │ │ │ │ │之證詞(見偵卷│又拾伍││ │ │ │ │ │④第17、18頁)│日。 │├──┼───┼────┼──────┼────┼───────┼───┤│ 8 │C○○│95年8月3│以參加49會之│4萬元本 │證人C○○於警│天○○││ │ │日在南投│日仔會為名義│票1張及 │詢之證詞(見警│犯重利││ │ │市○○街│,借款4萬元 │國民身分│卷②第210至212│罪,處││ │ │天○○居│,實拿3萬 │證影本1 │頁)、於檢察官│有期徒││ │ │處 │2000元,每日│張 │訊問時之證詞(│刑參月││ │ │ │還1000元,還│ │見偵卷②第72、│,減為││ │ │ │30 日 │ │73 頁)、於檢 │有期徒││ │ │ │ │ │察事務官訊問時│刑壹月││ │ │ │ │ │之證詞(見偵卷│又拾伍││ │ │ │ │ │④第17、18頁)│日。 │├──┼───┼────┼──────┼────┼───────┼───┤│ 9 │陳黃素│95年7月 │借15萬元,實│15萬元本│證人地○○○於│天○○││ │惠 │12日在南│拿12萬5000元│票1張、 │警詢之證詞(見│犯重利││ │ │投市育樂│,每日還5000│身分證影│警卷②第216 至│罪,處││ │ │路33號 │元本利,還30│本1件 │219頁)、於檢 │有期徒││ │ │ │日始還清。 │ │察事務官訊問時│刑參月││ │ │ │ │ │之證詞(見偵卷│,減為││ │ │ │ │ │②第59頁) │有期徒││ │ │ │ │ │ │刑壹月││ │ │ │ │ │ │又拾伍││ │ │ │ │ │ │日。 │├──┼───┼────┼──────┼────┼───────┼───┤│10 │陳黃素│95年7、8│參加日仔會,│2萬9000 │證人地○○○於│天○○││ │惠 │月間某日│標得2萬9000 │元本票1 │警詢之證詞(見│犯重利││ │ │在南投市│元,實拿2萬 │張 │警卷②第216 至│罪,處││ │ │育樂路33│6100元,每日│ │219頁)、於檢 │有期徒││ │ │號 │還1000元,至│ │察事務官訊問時│刑參月││ │ │ │清償2萬9000 │ │之證詞(見偵卷│,減為││ │ │ │元。 │ │②第59頁) │有期徒││ │ │ │ │ │ │刑壹月││ │ │ │ │ │ │又拾伍││ │ │ │ │ │ │日。 │├──┼───┼────┼──────┼────┼───────┼───┤│11 │陳黃素│95年8月6│參加日仔會,│3萬6000 │證人地○○○於│天○○││ │惠 │日在南投│標得3萬6000 │元本票1 │警詢之證詞(見│犯重利││ │ │市○○路│元,實拿3萬 │張 │警卷②第216 至│罪,處││ │ │33號 │2400元,每日│ │219頁)、於檢 │有期徒││ │ │ │還1000元,至│ │察事務官訊問時│刑參月││ │ │ │清償3萬6000 │ │之證詞(見偵卷│,減為││ │ │ │元。 │ │②第59頁) │有期徒││ │ │ │ │ │ │刑壹月││ │ │ │ │ │ │又拾伍││ │ │ │ │ │ │日。 │├──┼───┼────┼──────┼────┼───────┼───┤│12 │丑○○│95年7月7│以劉美卿名義│ │證人丑○○於警│天○○││ │ │日 │借3萬元,實 │ │詢之證詞(見警│犯重利││ │ │ │拿2萬5000元 │ │卷②第243至248│罪,處││ │ │ │,每日還本利│ │頁) │有期徒││ │ │ │1000元,還30│ │ │刑參月││ │ │ │日始還清(起│ │ │,減為││ │ │ │訴書誤載為每│ │ │有期徒││ │ │ │日還1000元,│ │ │刑壹月││ │ │ │業經檢察官更│ │ │又拾伍││ │ │ │正) │ │ │日。 │├──┼───┼────┼──────┼────┼───────┼───┤│13 │丑○○│95年7月 │借3萬元,實 │ │證人丑○○於警│天○○││ │ │21日 │拿2萬5000元 │ │詢之證詞(見警│犯重利││ │ │ │,每日還本利│ │卷②第243至248│罪,處││ │ │ │1000元,還30│ │頁) │有期徒││ │ │ │日始還清(起│ │ │刑參月││ │ │ │訴書誤載為每│ │ │,減為││ │ │ │日還1000元,│ │ │有期徒││ │ │ │業經檢察官更│ │ │刑壹月││ │ │ │正) │ │ │又拾伍││ │ │ │ │ │ │日。 │├──┼───┼────┼──────┼────┼───────┼───┤│14 │丑○○│95年7月 │參加日仔會,│4萬8000 │證人丑○○於警│天○○││ │ │25日 │標得4萬8000 │元本票1 │詢之證詞(見警│犯重利││ │ │ │元,實拿3萬 │張及國民│卷②第243至248│罪,處││ │ │ │8400元,每日│身分證影│頁) │有期徒││ │ │ │還本利1000元│本1張 │ │刑參月││ │ │ │,至清償4萬 │ │ │,減為││ │ │ │8000元(起訴│ │ │有期徒││ │ │ │書誤載為每日│ │ │刑壹月││ │ │ │還1000元,業│ │ │又拾伍││ │ │ │經檢察官更正│ │ │日。 ││ │ │ │) │ │ │ │├──┼───┼────┼──────┼────┼───────┼───┤│15 │丑○○│95年8月1│以劉美卿名義│ │證人丑○○於警│天○○││ │ │日 │借3萬元,實 │ │詢之證詞(見警│犯重利││ │ │ │拿2萬5000元 │ │卷②第243至248│罪,處││ │ │ │,每日還本利│ │頁) │有期徒││ │ │ │1000元,還30│ │ │刑參月││ │ │ │日始還清(起│ │ │,減為││ │ │ │訴書誤載為每│ │ │有期徒││ │ │ │日還1000元,│ │ │刑壹月││ │ │ │業經檢察官更│ │ │又拾伍││ │ │ │正) │ │ │日。 │├──┼───┼────┼──────┼────┼───────┼───┤│16 │丑○○│95年8月5│以林進中名義│ │證人丑○○於警│天○○││ │ │日 │借1萬元,實 │ │詢之證詞(見警│犯重利││ │ │ │拿9000元,每│ │卷②第243至248│罪,處││ │ │ │10日利息1000│ │頁) │有期徒││ │ │ │元 │ │ │刑參月││ │ │ │(1000x 3x1 │ │ │,減為││ │ │ │÷9000 =400│ │ │有期徒││ │ │ │%) │ │ │刑壹月││ │ │ │ │ │ │又拾伍││ │ │ │ │ │ │日。 │├──┼───┼────┼──────┼────┼───────┼───┤│17 │丑○○│95年8月 │借3萬元,實 │ │證人丑○○於警│天○○││ │ │15日 │拿2萬5000元 │ │詢之證詞(見警│犯重利││ │ │ │,每日還本利│ │卷②第243至248│罪,處││ │ │ │1000元,還30│ │頁) │有期徒││ │ │ │日始還清(起│ │ │刑參月││ │ │ │訴書誤載為每│ │ │,減為││ │ │ │日還1000元,│ │ │有期徒││ │ │ │業經檢察官更│ │ │刑壹月││ │ │ │正) │ │ │又拾伍││ │ │ │ │ │ │日。 │├──┼───┼────┼──────┼────┼───────┼───┤│18 │丑○○│95年8月 │以劉美卿名義│ │證人丑○○於警│天○○││ │ │22日 │借3萬元,實 │ │詢之證詞(見警│犯重利││ │ │ │拿2萬5000元 │ │卷②第243至248│罪,處││ │ │ │,每日還本利│ │頁) │有期徒││ │ │ │1000元,還30│ │ │刑參月││ │ │ │日始還清(起│ │ │,減為││ │ │ │訴書誤載為每│ │ │有期徒││ │ │ │日還1000元,│ │ │刑壹月││ │ │ │業經檢察官更│ │ │又拾伍││ │ │ │正) │ │ │日。 │├──┼───┼────┼──────┼────┼───────┼───┤│19 │庚○○│95年7月 │參加日仔會,│4萬8千元│證人庚○○於警│天○○││ │ │間某日 │標得4萬8000 │本票1張 │詢之證詞(見警│犯重利││ │ │ │元,實拿4萬 │ │卷②第255至258│罪,處││ │ │ │2720元,每日│ │頁)、於檢察事│有期徒││ │ │ │還1000元,至│ │務官訊問時之證│刑參月││ │ │ │清償4萬8000 │ │詞(見偵卷②第│,減為││ │ │ │元。 │ │62、63頁) │有期徒││ │ │ │ │ │ │刑壹月││ │ │ │ │ │ │又拾伍││ │ │ │ │ │ │日。 │├──┼───┼────┼──────┼────┼───────┼───┤│20 │G○○│95年7月 │參加日仔會,│4萬3000 │證人G○○於警│天○○││ │ │30日 │標得4萬3000 │元本票1 │詢之證詞(見警│犯重利││ │ │ │元,實拿3萬 │張及國民│卷②第261至263│罪,處││ │ │ │4400元,每日│身分證影│頁) │有期徒││ │ │ │還1000元,至│本1張 │ │刑參月││ │ │ │清償4萬3000 │ │ │,減為││ │ │ │元。 │ │ │有期徒││ │ │ │ │ │ │刑壹月││ │ │ │ │ │ │又拾伍││ │ │ │ │ │ │日。 │├──┼───┼────┼──────┼────┼───────┼───┤│21 │子○○│95年7月6│借1萬5000元 │1萬5000 │證人子○○於警│天○○││ │ │日 │,實拿1萬 │元本票1 │詢之證詞(見警│犯重利││ │ │ │3500元,每10│張及國民│卷②第265至268│罪,處││ │ │ │日利息1500元│身分證影│頁)、於檢察事│有期徒││ │ │ │(1500 x 3x │本1張 │務官訊問之證詞│刑參月││ │ │ │12÷13500 =│ │(見偵卷②第47│,減為││ │ │ │400%) │ │、48 頁) │有期徒││ │ │ │ │ │ │刑壹月││ │ │ │ │ │ │又拾伍││ │ │ │ │ │ │日。 │├──┼───┼────┼──────┼────┼───────┼───┤│22 │子○○│95年7月 │借3萬元,實 │3萬本票1│證人子○○於警│天○○││ │ │16日 │拿2萬5000元 │張 │詢之證詞(見警│犯重利││ │ │ │,每日還1000│ │卷②第265至268│罪,處││ │ │ │元之本利,還│ │頁)、於檢察事│有期徒││ │ │ │30日始還清 │ │務官訊問時之證│刑參月││ │ │ │ │ │詞(見偵卷②第│,減為││ │ │ │ │ │46 至49頁) │有期徒││ │ │ │ │ │ │刑壹月││ │ │ │ │ │ │又拾伍││ │ │ │ │ │ │日。 │├──┼───┼────┼──────┼────┼───────┼───┤│23 │子○○│95年7月 │參加日仔會,│4萬7000 │證人子○○於警│天○○││ │ │26日 │標得4萬7000 │元本票1 │詢之證詞(見警│犯重利││ │ │ │元,實拿3萬 │張 │卷②第265至268│罪,處││ │ │ │7600元,每日│ │頁)、於檢察事│有期徒││ │ │ │還1000元,至│ │務官訊問時之證│刑參月││ │ │ │清償4萬7000 │ │詞(見偵卷②第│,減為││ │ │ │元 │ │46 至49頁) │有期徒││ │ │ │ │ │ │刑壹月││ │ │ │ │ │ │又拾伍││ │ │ │ │ │ │日。 │├──┼───┼────┼──────┼────┼───────┼───┤│24 │子○○│95年7月 │參加日仔會,│4萬2000 │證人子○○於警│天○○││ │ │31日 │標得4萬2000 │元本票1 │詢之證詞(見警│犯重利││ │ │ │元,實拿3萬 │張 │卷②第265至268│罪,處││ │ │ │3600元,每日│ │頁)、於檢察事│有期徒││ │ │ │還1000元,至│ │務官訊問時之證│刑參月││ │ │ │清償4萬2000 │ │詞(見偵卷②第│,減為││ │ │ │元 │ │46 至49頁) │有期徒││ │ │ │ │ │ │刑壹月││ │ │ │ │ │ │又拾伍││ │ │ │ │ │ │日。 │├──┼───┼────┼──────┼────┼───────┼───┤│25 │玄○○│95年7月 │借3萬元,實 │共簽立3 │證人玄○○於警│天○○││ │ │23日 │拿2萬5000元 │萬元本票│詢之證詞(見警│犯重利││ │ │ │,每日還本利│2張及國 │卷②第320至323│罪,處││ │ │ │1000元,還30│民身分證│頁) │有期徒││ │ │ │日始還清(起│影本1張 │ │刑參月││ │ │ │訴書誤載為每│ │ │,減為││ │ │ │日還1000元,│ │ │有期徒││ │ │ │業經檢察官更│ │ │刑壹月││ │ │ │正) │ │ │又拾伍││ │ │ │ │ │ │日。 │├──┼───┼────┼──────┼────┼───────┼───┤│26 │壬○○│95年8月3│借2萬元,實 │2萬元本 │證人壬○○於警│天○○││ │ │日 │拿1萬8000元 │票1張及 │詢之證詞(見警│犯重利││ │ │ │,每10日利息│國民身分│卷②第327至330│罪,處││ │ │ │2000元 │證影本1 │頁)、於檢察事│有期徒││ │ │ │(2000x 3x12│張 │務官訊問時之證│刑參月││ │ │ │÷18000=400│ │詞(見偵卷②第│,減為││ │ │ │%) │ │133、134頁) │有期徒││ │ │ │ │ │ │刑壹月││ │ │ │ │ │ │又拾伍││ │ │ │ │ │ │日。 │├──┼───┼────┼──────┼────┼───────┼───┤│27 │曾徐瑞│95年7月2│借3萬元,實 │ │證人黃○○○於│天○○││ │菊 │日在南投│拿2萬5000元 │ │警詢之證詞(見│犯重利││ │ │市○○路│,每日還本利│ │警卷②第335 至│罪,處││ │ │33號 │1000元,還30│ │338頁)、於檢 │有期徒││ │ │ │日始還清(起│ │察事務官訊問時│刑參月││ │ │ │訴書誤載為每│ │之證詞(見偵卷│,減為││ │ │ │日還1000元,│ │④第35、36頁)│有期徒││ │ │ │業經檢察官更│ │ │刑壹月││ │ │ │正) │ │ │又拾伍││ │ │ │ │ │ │日。 │├──┼───┼────┼──────┼────┼───────┼───┤│28 │曾徐瑞│95年7月 │參加49會之日│4萬8000 │證人黃○○○於│天○○││ │菊 │25日在南│仔會,以200 │元本票1 │警詢之證詞(見│犯重利││ │ │投市育樂│元得標,標得│張 │警卷②第335 至│罪,處││ │ │路33號 │4萬8000元, │ │338頁)、於檢 │有期徒││ │ │ │實拿3萬8400 │ │察事務官訊問時│刑參月││ │ │ │元,每日還本│ │之證詞(見偵卷│,減為││ │ │ │利1000元,還│ │④第35、36頁)│有期徒││ │ │ │50日始還清(│ │ │刑壹月││ │ │ │起訴書誤載為│ │ │又拾伍││ │ │ │每日還1000元│ │ │日。 ││ │ │ │,業經檢察官│ │ │ ││ │ │ │更正) │ │ │ │├──┼───┼────┼──────┼────┼───────┼───┤│29 │A○○│95年7月3│借6萬元,實 │共開立6 │證人A○○於警│天○○││ │ │日在南投│拿5萬元,每 │萬元本票│詢之證詞(見警│犯重利││ │ │市三和黃│日還本利2000│2張及4萬│卷②第350至354│罪,處││ │ │昏市場 │元,還30日(│5000元本│頁)、於檢察事│有期徒││ │ │ │起訴書誤載為│票1張及 │務官訊問時之證│刑參月││ │ │ │每日還2000元│國民身分│詞(見偵卷④第│,減為││ │ │ │,業經檢察官│證影本1 │60 至67頁) │有期徒││ │ │ │更正) │張 │ │刑壹月││ │ │ │ │ │ │又拾伍││ │ │ │ │ │ │日。 │├──┼───┼────┼──────┼────┼───────┼───┤│30 │A○○│95年7月6│借6萬元,實 │ │證人A○○於警│天○○││ │ │日在南投│拿5萬元,每 │ │詢之證詞(見警│犯重利││ │ │市三和黃│日還本利2000│ │卷②第350至354│罪,處││ │ │昏市場 │元,還30日(│ │頁)、於檢察事│有期徒││ │ │ │起訴書誤載為│ │務官訊問時之證│刑參月││ │ │ │每日還2000元│ │詞(見偵卷④第│,減為││ │ │ │,業經檢察官│ │60 至67頁) │有期徒││ │ │ │更正) │ │ │刑壹月││ │ │ │ │ │ │又拾伍││ │ │ │ │ │ │日。 │├──┼───┼────┼──────┼────┼───────┼───┤│31 │A○○│95年8月 │借6萬元,實 │ │證人A○○於警│天○○││ │ │14日在南│拿5萬元,每 │ │詢之證詞(見警│犯重利││ │ │投市三和│日還本利2000│ │卷②第350至354│罪,處││ │ │黃昏市場│元,還30日(│ │頁)、於檢察事│有期徒││ │ │ │起訴書誤載為│ │務官訊問時之證│刑參月││ │ │ │每日還2000元│ │詞(見偵卷④第│,減為││ │ │ │,業經檢察官│ │60 至67頁) │有期徒││ │ │ │更正) │ │ │刑壹月││ │ │ │ │ │ │又拾伍││ │ │ │ │ │ │日。 │├──┼───┼────┼──────┼────┼───────┼───┤│32 │酉○○│95年7月 │借3萬元,實 │以借款還│證人酉○○於警│天○○││ │ │26日,在│拿2萬5000元 │第1次之 │詢之證詞(見警│犯重利││ │ │南投市南│,每日還本利│借款,故│卷②第360至363│罪,處││ │ │鄉路某 │1000元,還30│未簽本票│頁)、於檢察事│有期徒││ │ │KTV隔壁 │日始還清(起│ │務官訊問時之證│刑參月││ │ │之天○○│訴書誤載為每│ │詞(見偵卷②第│,減為││ │ │租屋處 │日還1000元,│ │129 頁、偵卷④│有期徒││ │ │ │業經檢察官更│ │第39、40頁) │刑壹月││ │ │ │正) │ │ │又拾伍││ │ │ │ │ │ │日。 │├──┼───┼────┼──────┼────┼───────┼───┤│33 │巳○○│95年7月6│借3萬元,實 │3萬元本 │證人巳○○於警│天○○││ │ │日,在南│拿2萬5000元 │票1張及 │詢之證詞(見警│犯重利││ │ │投市平和│,每日還本利│國民身分│卷②第367至370│罪,處││ │ │街路邊 │1000元,還30│證影本1 │頁)、於檢察事│有期徒││ │ │ │日始還清(起│張 │務官訊問時之證│刑參月││ │ │ │訴書誤載為每│ │詞(見偵卷②第│,減為││ │ │ │日還1000元,│ │127 頁、偵卷④│有期徒││ │ │ │業經檢察官更│ │第43至45頁) │刑壹月││ │ │ │正) │ │ │又拾伍││ │ │ │ │ │ │日。 │├──┼───┼────┼──────┼────┼───────┼───┤│34 │巳○○│95年7月 │借3萬元,實 │3萬元本 │證人巳○○於警│天○○││ │ │20日,在│拿2萬5000元 │票1張及 │詢之證詞(見警│犯重利││ │ │南投市平│,每日還本利│國民身分│卷②第367至370│罪,處││ │ │和街路邊│1000元,還30│證影本1 │頁)、於檢察事│有期徒││ │ │ │日始還清(起│張 │務官訊問時之證│刑參月││ │ │ │訴書誤載為每│ │詞(見偵卷②第│,減為││ │ │ │日還1000元,│ │127 頁、偵卷④│有期徒││ │ │ │,業經檢察官│ │第43至45頁) │刑壹月││ │ │ │更正) │ │ │又拾伍││ │ │ │ │ │ │日。 │├──┼───┼────┼──────┼────┼───────┼───┤│35 │巳○○│95年8月3│借3萬元,實 │3萬元本 │證人巳○○於警│天○○││ │ │日,在南│拿2萬5000元 │票1張及 │詢之證詞(見警│犯重利││ │ │投市平和│,每日還本利│國民身分│卷②第367至370│罪,處││ │ │街路邊 │1000元,還30│證影本1 │頁)、於檢察事│有期徒││ │ │ │日始還清(起│張 │務官訊問時之證│刑參月││ │ │ │訴書誤載為每│ │詞(見偵卷②第│,減為││ │ │ │日還1000元,│ │127 頁、偵卷④│有期徒││ │ │ │,業經檢察官│ │第43至45頁) │刑壹月││ │ │ │更正) │ │ │又拾伍││ │ │ │ │ │ │日。 │├──┼───┼────┼──────┼────┼───────┼───┤│36 │巳○○│95年8月 │借3萬元,實 │3萬元本 │證人巳○○於警│天○○││ │ │19日,在│拿2萬5000元 │票1張及 │詢之證詞(見警│犯重利││ │ │南投市平│,每日還本利│國民身分│卷②第367至370│罪,處││ │ │和街路邊│1000元,還30│證影本1 │頁)、於檢察事│有期徒││ │ │ │日始還清(起│張 │務官訊問時之證│刑參月││ │ │ │訴書誤載為每│ │詞(見偵卷②第│,減為││ │ │ │日還1000元,│ │127 頁、偵卷④│有期徒││ │ │ │,業經檢察官│ │第43至45頁) │刑壹月││ │ │ │更正) │ │ │又拾伍││ │ │ │ │ │ │日。 │├──┼───┼────┼──────┼────┼───────┼───┤│37 │丁○○│95年7 月│借3萬元,實 │3萬元本 │證人丁○○於警│天○○││ │ │8日在南 │拿2萬5000元 │票1張 │詢之證詞(見警│犯重利││ │ │投市鄉音│,每日還本利│ │卷②第374至377│罪,處││ │ │卡拉ok │1000元,還30│ │頁)、於檢察事│有期徒││ │ │旁天○○│日始還清(起│ │務官訊問時之證│刑參月││ │ │租屋處 │訴書誤載為每│ │詞(見偵卷④第│,減為││ │ │ │日還1000元,│ │48 、49頁) │有期徒││ │ │ │業經檢察官更│ │ │刑壹月││ │ │ │正) │ │ │又拾伍││ │ │ │ │ │ │日。 │├──┼───┼────┼──────┼────┼───────┼───┤│38 │丁○○│95年8月2│借3萬元,實 │3萬元本 │證人丁○○於警│天○○││ │ │日,在南│拿2萬5000元 │票1張 │詢之證詞(見警│犯重利││ │ │投市和平│,每日還本利│ │卷②第374至377│罪,處││ │ │國小對面│1000元,還30│ │頁)、於檢察事│有期徒││ │ │之天○○│日始還清(起│ │務官訊問時之證│刑參月││ │ │租屋處 │訴書誤載為每│ │詞(見偵卷④第│,減為││ │ │ │日還1000元,│ │48 、49頁)、 │有期徒││ │ │ │業經檢察官更│ │清償證明(見偵│刑壹月││ │ │ │正) │ │卷第50 頁) │又拾伍││ │ │ │ │ │ │日。 │├──┼───┼────┼──────┼────┼───────┼───┤│39 │B○○│95年7月 │借1萬元,實 │3萬元本 │證人B○○於警│天○○││ │ │15日 │拿9000元,每│票1張、6│詢之證詞(見警│犯重利││ │ │ │10日利息1000│萬元本票│卷②第381至384│罪,處││ │ │ │元 │2張及國 │頁)、於檢察事│有期徒││ │ │ │(1000x 3x12│民身分證│務官訊問時之證│刑參月││ │ │ │÷9000 =400│影本1張 │詞(見偵卷②第│,減為││ │ │ │%) │ │121至123頁) │有期徒││ │ │ │ │ │ │刑壹月││ │ │ │ │ │ │又拾伍││ │ │ │ │ │ │日。 │├──┼───┼────┼──────┼────┼───────┼───┤│40 │B○○│95年7月 │借4萬元,實 │ │證人B○○於警│天○○││ │ │24日 │拿3萬6000元 │ │詢之證詞(見警│犯重利││ │ │ │,每10 日利 │ │卷②第381至384│罪,處││ │ │ │息4000元 │ │頁)、於檢察事│有期徒││ │ │ │(4000x 3x12│ │務官訊問時之證│刑參月││ │ │ │÷36000=400│ │詞(見偵卷②第│,減為││ │ │ │%) │ │121至123頁) │有期徒││ │ │ │ │ │ │刑壹月││ │ │ │ │ │ │又拾伍││ │ │ │ │ │ │日。 │├──┼───┼────┼──────┼────┼───────┼───┤│41 │B○○│95年8月1│借9萬元,實 │ │證人B○○於警│天○○││ │ │日(偵訊│拿7萬5000元 │ │詢之證詞(見警│犯重利││ │ │中並未供│,每日還本利│ │卷②第381至384│罪,處││ │ │述共借幾│3000元,還30│ │頁)、於檢察事│有期徒││ │ │次) │日始還清(起│ │務官訊問時之證│刑參月││ │ │ │訴書誤載為每│ │詞(見偵卷②第│,減為││ │ │ │日還3000元,│ │121至123頁) │有期徒││ │ │ │業經檢察官更│ │ │刑壹月││ │ │ │正) │ │ │又拾伍││ │ │ │ │ │ │日。 │├──┼───┼────┼──────┼────┼───────┼───┤│42 │E○○│95年8月 │借3萬元,實 │3萬元本 │證人E○○於警│天○○││ │ │22日 │拿2萬5000元 │票1張 │詢之證詞(見警│犯重利││ │ │ │,每日還本利│ │卷②第389至391│罪,處││ │ │ │1000元,還30│ │頁) │有期徒││ │ │ │日始還清(起│ │ │刑參月││ │ │ │訴書誤載為每│ │ │,減為││ │ │ │日還1000元,│ │ │有期徒││ │ │ │業經檢察官更│ │ │刑壹月││ │ │ │正) │ │ │又拾伍││ │ │ │ │ │ │日。 │├──┼───┼────┼──────┼────┼───────┼───┤│43 │己○○│95年7月1│借3萬元,實 │3萬元、4│證人己○○於警│天○○││ │ │日 │拿2萬5000元 │萬2000元│詢之證詞(見警│犯重利││ │ │ │,每日還本利│本票各1 │卷②第394至397│罪,處││ │ │ │1000元,還30│張及國民│頁)、於檢察事│有期徒││ │ │ │日始還清(起│身分證影│務官訊問時之證│刑參月││ │ │ │訴書誤載為每│本1張 │詞(見偵卷②第│,減為││ │ │ │日還1000元,│ │124 至126頁) │有期徒││ │ │ │業經檢察官更│ │ │刑壹月││ │ │ │正) │ │ │又拾伍││ │ │ │ │ │ │日。 │├──┼───┼────┼──────┼────┼───────┼───┤│44 │宙○○│95年8月1│借6萬元,實 │6萬元本 │證人宙○○於警│天○○││ │ │日 │拿5萬元,每 │票1張及 │詢之證詞(見警│犯重利││ │ │ │日還本利2000│國民身分│卷②第402至405│罪,處││ │ │ │元,還30 日 │證影本1 │頁) │有期徒││ │ │ │始還清(起訴│張 │ │刑參月││ │ │ │書誤載為每日│ │ │,減為││ │ │ │還2000元,業│ │ │有期徒││ │ │ │經檢察官更正│ │ │刑壹月││ │ │ │) │ │ │又拾伍││ │ │ │ │ │ │日。 │├──┼───┼────┼──────┼────┼───────┼───┤│45 │丁春子│95年7月 │借3萬元,實 │3萬元本 │證人丁春子於警│天○○││ │(原名│12日,在│拿2萬5000元 │票1張及 │詢之證詞(見警│犯重利││ │丁禮)│南投市平│,每日還本利│國民身分│卷②第409至412│罪,處││ │ │和國小對│1000元,還30│證影本1 │頁)、於檢察事│有期徒││ │ │面天○○│日始還清(起│張 │務官訊問時之證│刑參月││ │ │租屋處 │訴書誤載為每│ │詞(見偵卷④第│,減為││ │ │ │日還1000元,│ │53 頁) │有期徒││ │ │ │業經檢察官更│ │ │刑壹月││ │ │ │正) │ │ │又拾伍││ │ │ │ │ │ │日。 │├──┼───┼────┼──────┼────┼───────┼───┤│46 │宇○○│95年7月 │借3萬元,實 │3萬元本 │證人宇○○於警│天○○││ │ │11日在南│拿2萬5000元 │票1張及 │詢之證詞(見警│犯重利││ │ │投市育樂│,每日還本利│國民身分│卷②第417至420│罪,處││ │ │路33號 │1000元,還30│證影本1 │頁)、於檢察事│有期徒││ │ │ │日始還清(起│張 │務官訊問時之證│刑參月││ │ │ │訴書誤載為每│ │詞(見偵卷②第│,減為││ │ │ │日還1000元,│ │131 頁) │有期徒││ │ │ │業經檢察官更│ │ │刑壹月││ │ │ │正) │ │ │又拾伍││ │ │ │ │ │ │日。 │├──┼───┼────┼──────┼────┼───────┼───┤│47 │宇○○│95年7月 │借3萬元,實 │3萬元本 │證人宇○○於警│天○○││ │ │23日在南│拿2萬5000元 │票1張及 │詢之證詞(見警│犯重利││ │ │投市育樂│,每日還本利│國民身分│卷②第417至420│罪,處││ │ │路33號 │1000元,還30│證影本1 │頁)、於檢察事│有期徒││ │ │ │日始還清(起│張 │務官訊問時之證│刑參月││ │ │ │訴書誤載為每│ │詞(見偵卷②第│,減為││ │ │ │日還1000元,│ │131 頁) │有期徒││ │ │ │業經檢察官更│ │ │刑壹月││ │ │ │正) │ │ │又拾伍││ │ │ │ │ │ │日。 │├──┼───┼────┼──────┼────┼───────┼───┤│48 │戌○○│95年9月 │借8萬元,每 │16萬元本│證人戌○○於警│天○○││ │ │間某日 │10 日利息1萬│票1張 │詢之證詞(見偵│犯重利││ │ │ │2千元。已繳 │ │卷①第8至10 頁│罪,處││ │ │ │付利息12 萬 │ │) │有期徒││ │ │ │元。 │ │ │刑參月││ │ │ │(12000x3x12│ │ │,減為││ │ │ │÷80000=540│ │ │有期徒││ │ │ │%) │ │ │刑壹月││ │ │ │ │ │ │又拾伍││ │ │ │ │ │ │日。 │├──┼───┼────┼──────┼────┼───────┼───┤│49 │K○○│95年9月 │借10萬元,實│20萬元本│證人K○○於警│天○○││ │ │間 │拿8萬5千元,│票1張及 │詢之證詞(見偵│犯重利││ │ │ │每日利息1500│國民身分│卷①第46至48頁│罪,處││ │ │ │元。 │證影本1 │、偵卷②第192 │有期徒││ │ │ │ │張 │至194頁)、於 │刑參月││ │ │ │ │ │檢察官訊問時之│,減為││ │ │ │ │ │證詞(見偵卷②│有期徒││ │ │ │ │ │第199至201頁)│刑壹月││ │ │ │ │ │ │又拾伍││ │ │ │ │ │ │日。 │├──┼───┼────┼──────┼────┼───────┼───┤│50 │K○○│95年10月│參加日仔會,│ │證人K○○於警│天○○││ │ │15日在南│借3萬元,實 │ │詢之證詞(見偵│犯重利││ │ │投市育樂│拿2萬4千元,│ │卷①第46至48頁│罪,處││ │ │路33號2 │每日還本利 │ │、偵卷②第192 │有期徒││ │ │樓 │1000元,還41│ │至194頁)、於 │刑參月││ │ │ │日始還清(41│ │檢察官訊問時之│,減為││ │ │ │位會員) │ │證詞(見偵卷②│有期徒││ │ │ │ │ │第199至201頁)│刑壹月││ │ │ │ │ │ │又拾伍││ │ │ │ │ │ │日。 │├──┼───┼────┼──────┼────┼───────┼───┤│51 │K○○│95年11月│借5萬元,實 │ │證人K○○於警│天○○││ │ │25日在南│拿4萬2500 元│ │詢之證詞(見偵│犯重利││ │ │投市育樂│,利息一天為│ │卷①第46至48頁│罪,處││ │ │路33號2 │750元。 │ │、偵卷②第192 │有期徒││ │ │樓 │ │ │至194頁)、於 │刑參月││ │ │ │ │ │檢察官訊問時之│,減為││ │ │ │ │ │證詞(見偵卷②│有期徒││ │ │ │ │ │第199至201頁)│刑壹月││ │ │ │ │ │ │又拾伍││ │ │ │ │ │ │日。 │├──┼───┼────┼──────┼────┼───────┼───┤│52 │J○○│95年10月│借2萬元,實 │4萬元本 │證人J○○於警│天○○││ │ │間某日在│拿1萬7000元 │票1張 │詢之證詞(見偵│犯重利││ │ │南投市育│,每10日利息│ │卷①第21至23頁│罪,處││ │ │樂路33號│3000元。已繳│ │、偵卷②第170 │有期徒││ │ │天○○租│付利息9000元│ │至172頁)、於 │刑參月││ │ │屋處 │,並已清償本│ │檢察官訊問時之│,減為││ │ │ │金2萬元。 │ │證詞(見偵卷②│有期徒││ │ │ │(3000x 3x12│ │第187、188頁、│刑壹月││ │ │ │÷17000=635│ │偵卷④第55、56│又拾伍││ │ │ │%) │ │頁) │日。 │├──┼───┼────┼──────┼────┼───────┼───┤│53 │J○○│95年10月│借3萬元,實 │6萬元本 │證人J○○於警│天○○││ │ │間某日在│拿2萬4000元 │票1張 │詢之證詞(見偵│犯重利││ │ │南投市彰│,每日還本利│ │卷①第21至23頁│罪,處││ │ │南路3段 │1000元,須連│ │、偵卷②第170 │有期徒││ │ │398巷齊 │續還款30日始│ │至172頁)、於 │刑參月││ │ │家天下大│還清(起訴書│ │檢察官訊問時之│,減為││ │ │樓內 │誤載為每日還│ │證詞(見偵卷②│有期徒││ │ │ │1000元,業經│ │第187、188頁、│刑壹月││ │ │ │檢察官更正)│ │偵卷④第55、56│又拾伍││ │ │ │ │ │頁) │日。 │├──┼───┼────┼──────┼────┼───────┼───┤│54 │J○○│95年10月│借3萬元,實 │6萬元本 │證人J○○於警│天○○││ │ │底某日 │拿2萬4000元 │票1張 │詢之證詞(見偵│犯重利││ │ │ │,每日還本利│ │卷①第21至23頁│罪,處││ │ │ │1000元,須連│ │、偵卷②第170 │有期徒││ │ │ │續還款30日始│ │至172頁)、於 │刑參月││ │ │ │還清(起訴書│ │檢察官訊問時之│,減為││ │ │ │誤載為每日還│ │證詞(見偵卷②│有期徒││ │ │ │1000元,業經│ │第187、188頁、│刑壹月││ │ │ │檢察官更正)│ │偵卷④第55、56│又拾伍││ │ │ │ │ │頁) │日。 │├──┼───┼────┼──────┼────┼───────┼───┤│55 │黃麗妮│95年11、│黃麗妮經藍淑│藍淑瓊名│證人藍淑瓊於警│天○○││ │ │12月間某│瓊同意後,以│義6 萬元│詢之證詞(見偵│犯重利││ │ │日在南投│藍淑瓊名義參│本票2張 │卷①第26至28頁│罪,處││ │ │市○○路│加日仔會2次 │及國民身│)、偵卷②第17│有期徒││ │ │齊家天下│,每會均3萬 │分證影本│4至178頁)、於│刑參月││ │ │7樓某號 │元,每次實拿│1張 │檢察官訊問時之│,減為││ │ │ │2萬4千元,每│ │證詞(見偵卷②│有期徒││ │ │ │日還本利1000│ │第186、187頁)│刑壹月││ │ │ │元,須連續還│ │ │又拾伍││ │ │ │款30日始還清│ │ │日。 ││ │ │ │。已由藍淑瓊│ │ │ ││ │ │ │代為繳付利息│ │ │ ││ │ │ │24000元(起 │ │ │ ││ │ │ │訴書誤載為每│ │ │ ││ │ │ │日還1000元,│ │ │ ││ │ │ │業經檢察官更│ │ │ ││ │ │ │正) │ │ │ │└──┴───┴────┴──────┴────┴───────┴───┘附表三:被告天○○、乙○○及申○○犯強制罪及恐嚇罪犯行部分:
┌──┬─────┬─────┬────────┬───────────┐│編號│行為人 │行為日期及│ 行為 │科刑主文 ││ │ │地點 │ │ ││ │ │ │ │ │├──┼─────┼─────┼────────┼───────────┤│1 │天○○及2 │95年5月14 │將L○○住處之門│天○○共同犯強制罪,處││ │名不詳姓名│日23 時許 │關閉,限制甲○○│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年籍之成│,在南投縣│之行動自由,強制│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年男子 │南投市東山│甲○○寫機車讓渡│ ││ │ │路一街46號│書並強迫扣留王淑│ ││ │ │L○○住處│文之機車行照。 │ │├──┼─────┼─────┼────────┼───────────┤│2 │天○○、余│95年10月間│多次到戌○○之子│天○○共同犯強制罪,處││ │寬杰、陳建│ │未○○上班之上賓│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榮 │ │快炒自助餐店向陳│徒刑壹月。 ││ │ │ │冠群收錢,如不配│乙○○、申○○共同犯強││ │ │ │合即在外面空地叫│制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囂,迫使未○○代│,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 │ │ │其母戌○○還款。│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減││ │ │ │ │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 │ │ │ │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折算壹日。 │├──┼─────┼─────┼────────┼───────────┤│3 │天○○及不│96年2月間 │先由天○○以電話│天○○共同犯恐嚇罪,處││ │詳姓名、年│ │對藍淑瓊告知如不│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籍之成年男│ │出面還款,要叫公│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子 │ │司少年仔來處理,│ ││ │ │ │隨後即有男子以電│ ││ │ │ │話恐嚇稱:「如不│ ││ │ │ │還款,要妳好看,│ ││ │ │ │晚上門窗要關好,│ ││ │ │ │不然會發生何事也│ ││ │ │ │不知道。」,致使│ ││ │ │ │藍淑瓊因此心生畏│ ││ │ │ │懼。 │ │├──┼─────┼─────┼────────┼───────────┤│4 │天○○、陳│96年5月初 │以電話恐嚇J○○│天○○共同犯恐嚇罪,處││ │建榮 │ │:「如不還款,你│有期徒刑參月。 ││ │ │ │要躺,給你躺久一│申○○共同犯恐嚇罪,處││ │ │ │點。」,致使賴俊│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男因此心生畏懼。│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