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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7 年交附民字第 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原 告 乙○○

甲○○被 告 丙○○上列被告丙○○因本院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六三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原告乙○○因被告過失致其子陳明駿死亡,向被告請求醫療費用、殯葬費用、扶養費以及精神慰撫金等多項賠償;原告甲○○則因此向被告請求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其內容均須經詳細核算而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 廖 立 頓法 官 黃 怡 瑜法 官 廖 健 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裁判日期:2008-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