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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7 年審聲減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減字第4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九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三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經查所犯各罪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之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關於減刑部分:㈠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

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四條之餘罪,均應減刑者,亦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條定有明文。再按「對於同一被告同一罪刑,如合於減刑規定時,祇應依法減刑一次,不容重複裁定減刑,始符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此有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臺非字第六十三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㈡經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九十四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

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七七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確定;同年間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0四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確定;再於九十五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四二七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確定,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按;因受刑人前揭所犯之三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分別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五九五號裁定及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一0四號裁定准予減刑在案,有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減刑案件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案件聲請再予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此部分聲請不應准許。

三、關於定執行刑部分:㈠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

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又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依刑法第五十一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本件受刑人甲○○於裁判確定前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均係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之前犯之,而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而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違反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減刑後之刑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已如前述,亦有各該判決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附表編號2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之併科罰金部分,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十款規定併執行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亦明定:「依刑法第五十三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指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多數拘役、多數罰金)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始有定應執行之刑之必要甚明,是該併科罰金刑部分,應與本院就有期徒刑部分所定之應執行之刑,併執行之,而非在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 昀 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附表: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 │ 1 │ 2 │ 3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告刑(保安處分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2年,罰金新臺 │ 有期徒刑8月 ││ 、褫奪公權) │ │ 幣200000元 │ │├─────────┼────────────┼────────────┼────────────┤│ 減刑後之刑度 │ 有期徒刑3月15日 │ 有期徒刑1年,罰金新臺 │ 有期徒刑4月 ││ │ │ 幣100000元 │ │├─────────┼────────────┼────────────┼────────────┤│ 犯 罪 日 期 │ 自94年6月間某日起 │ 94.12.16 │ 95.05.31 ││ 年 月 日 │ 至95年3月25日止 │ │ │├─────────┼────────────┼────────────┼────────────┤│偵查(自訴)機關 │ 南投地檢95年度毒偵字 │ 南投地檢94年度 │ 南投地檢95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 第8號、第480號 │ 偵字第4339號 │ 毒偵字第1266號 │├───┬─────┼────────────┼────────────┼────────────┤│ │法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最後 │案號 │ 95年度易字第177號 │ 95年度訴字第304號 │ 95年度易字第427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 95.05.23 │ 95.06.30 │ 95.11.22 │├───┼─────┼────────────┼────────────┼────────────┤│ │法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 95年度易字第177號 │ 95年度訴字第304號 │ 95年度易字第427號 ││ ├─────┼────────────┼────────────┼────────────┤│ │判決確定 │ │ │ ││ │日期 │ 95.06.19 │ 95.08.07 │ 95.12.14 │├───┴─────┼────────────┼────────────┼────────────┤│ 備註 │ │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8-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