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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6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40號聲 請 人 甲○○即 被 告

(現在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96年度訴緝字第2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於民國97年 5月16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法院裁定准以新台幣(下同) 3萬元交保,然被告因家境貧苦,且借貸無門,至今無法籌得交保金額;而被告已坦認犯行,被害人又遠在大陸經商,不知何時歸台,羈押被告對案情並無幫助,況被告身罹嚴重氣喘,在看守所內有多次發病急救之記錄,為此請求降低保證金為5仟元至1萬元或限制住居停止羈押,使被告能返家協助配偶舒解家中經濟壓力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

5 年度偵緝字第220號,本院原繫屬案號:96年度訴字第58號),本院前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於本院審理中亦經通緝始到案,復自承無法具保,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認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裁定自97年4月30日起羈押,嗣聲請人於同年5月16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479號裁定被告提出3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被告則以上開保證金額過高為由提出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酌被告業務侵占情節、犯罪動機及曾經通緝等事由,認本院諭知之上開保證金額應屬適當,而以97年抗字第720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核閱明確,本件被告猶執陳詞聲請降低保證金額,自乏其據。另關於被告身體狀況,經電詢臺灣南投看守所衛生科,覆以:被告確有多次因氣喘就診紀錄,但均非緊急,醫師所開氣喘用藥僅普通用藥,非屬緊急性藥品等情,有本院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參,自難認被告有何緊急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況,從而,其以上情聲請降低本件保證金額或限制住居停止羈押,均無理由,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 思 大

法 官 孫 于 淦法 官 林 美 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8-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