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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7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47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四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於九十三年間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四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而受刑人另因同一案件亦該當流氓行為,經警察機關移送並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感裁字第二○號裁定受刑人交付感訓處分,乃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入監執行感訓處分,並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因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並於同日入監執行經與感訓期間相互折抵後之有期徒刑。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以法矯字第0970025562號文號核准本件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三十日,而縮短刑期後執行完畢日期為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等情,除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377號函及所附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紙在卷可稽外,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憑。從而本件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 健 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8-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