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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8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58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甲○○被 告 乙○○

號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侵害墳墓屍體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犯侵害墳墓屍體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侵害墳墓屍體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收受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及刑事保證收據各1紙 (均影本)在卷可按。茲該案件業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3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而被告經聲請人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並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其攜同被告到案,因被告未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命警拘提,仍未到案等情,有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08-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