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號聲 請 人即 受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十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合乎減刑範圍之內,為此聲請減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前於民國九十三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一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同年間又因搶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九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再於九十六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二七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五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同年間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十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七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按;又因受刑人前揭所犯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業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復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六三三號裁定准予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確定在案,有本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六三三號裁定及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 (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十六號判決部分)聲請本院再予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