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4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農藥管理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三十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違反農藥管理法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2已減刑之妨害公務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違反農藥管理法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已減刑之妨害公務罪所處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並檢具刑事判決書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等在卷為憑。
二、經核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違反農藥管理法罪,符合減刑要件,另附表編號至2之妨害公務罪,亦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應予准許。(關於易科罰金與否及其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 1 │ 2 │├─────────┼────────────┼────────────┤│ 罪名 │ 農藥管理法 │ 妨害公務 │├─────────┼────────────┼────────────┤│ 宣告刑(保安處分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4月 ││ 、褫奪公權) │ │ (已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 80年間至94年7月15日 │ 94年8、9月間某日 ││ 年 月 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 南投地檢94年度 │ 南投地檢96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 偵字第3690號 │ 偵字第3528號 │├───┬─────┼────────────┼────────────┤│ │法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最後 │案號 │ 95年度投刑簡字第297號 │ 96年度訴字第1187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 95.05.30 │ 97.01.08 │├───┼─────┼────────────┼────────────┤│ │法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 95年度投刑簡字第297號 │ 96年度訴字第1187號 ││ ├─────┼────────────┼────────────┤│ │判決確定 │ │ ││ │日期 │ 95.06.19 │ 97.01.28 │├───┴─────┼────────────┼────────────┤│ 所 犯 法 條 │ 農藥管理法第45條 │ 刑法第138條 │├─────────┼────────────┼────────────┤│ 合於 96 年罪犯 │ 符合 │ 符合 ││ 減 刑 條 例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減刑後徒刑、拘役 │ 有期徒刑1月15日,如易 │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 ││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 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 │ 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 ││ 公權期間 │ 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 │ 幣900元折算1日 │├─────────┼────────────┼────────────┤│ 備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