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60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 鎮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依被告之供述、被害人之指訴、診斷證明書、現場照片等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予以羈押在案。茲被告上述羈押期間即將屆至,而本院固已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三月三日宣判。惟本院上述判決係認定被告確犯殺人未遂罪而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在案,堪認被告確係涉犯重罪,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本件被告仍得上訴,即仍有保全被告接受審判之必要,爰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立頓
法 官 黃怡瑜法 官 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