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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7 年重附民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三三二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等項,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立 頓

法 官 廖 健 男法 官 黃 怡 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08-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