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5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 定代理 人 丁○○訴 訟代理 人 卯○○被 告 甲○○
癸○○丑○○民國七十子○○民國七兼上二人共同法 定代理 人 寅○○
乙○○被 告 戊○○
己○○ 民國七兼 上 一 人法 定代理 人 丙○○被 告 庚○○
辛○○壬○○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八九號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廖慧娟法 官 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