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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8 年審聲字第 3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333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電業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內容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淑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09-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