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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8 年易字第 10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812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字員原名洪有德.選任辯護人 陳胘富律師被 告 乙○○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114 、115、116、118號)及追加起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洪字員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乙○○」署押拾捌枚均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乙○○無罪。

犯 罪 事 實

一、洪字員(原名洪有德)係乙○○之弟,因欠缺資金可供投資使用,且因自己信用不良,前曾向銀行申辦信用卡而未獲核卡,乃於民國92年間某日向不知情之乙○○商借國民身分證(下稱身分證),並要求乙○○同意由其持乙○○之身分證代向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申辦乙○○名義之信用卡,再由洪字員持以刷卡使用,嗣乙○○同意並交付其身分證予洪字員申辦乙○○名義之聯邦銀行信用卡刷卡使用,洪字員竟與其妻洪珮琪(原名洪美婉)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登載不實業務文書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明知乙○○於92、93年間並未在洪珮琪所開設之德翔油漆工程行(下稱德翔油漆行)任職,竟仍由洪珮琪於92年10月5 日,在其業務上所掌之德翔油漆行在職證明書上,虛偽登載乙○○自92年1 月起在德翔油漆行擔任油漆師傅等不實事項,再由洪字員在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虛偽填載乙○○在德翔油漆行擔任油漆師傅、年收入48萬元等不實事項,並完成其他申請人資料之填載,將該信用卡申請書連同上開業務登載不實之在職證明書,於同年12月5 日持向聯邦銀行申辦信用卡,而行使上開業務登載不實之在職證明書,致聯邦銀行承辦人員進行核發信用卡之信用徵信時,陷於錯誤,誤認乙○○確有在德翔油漆行任職,而於93年1 月9 日同意核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1 張予洪字員,足以生損害於聯邦銀行。洪字員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後,即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在該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簽署「乙○○」之姓名,再連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前往如附表二所示之特約商店,持上開詐得之聯邦銀行信用卡刷卡購物或取得服務或利益,使如附表二所示各特約商店之服務人員陷於錯誤,誤認洪字員係合法經聯邦銀行授權使用該信用卡之持卡人,而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3、7、8、11~15、18~22、24~2

8、30、34、37、38、40、41、43~45、47~81所示之財物、提供如附表二編號2、4~6、9、10、16、17、23、29、31~33、35、3

6、39、42、46所示具經濟利益之服務或投資利益,合計詐得價值(新臺幣)289,659 元之財物或不法利益(洪字員各次刷卡時間、特約商店、金額及所得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81所示)。

二、洪字員明知乙○○僅同意其以乙○○之名義申辦上開聯邦銀行信用卡及持以刷卡使用,並未同意其以乙○○之名義申辦其他銀行之信用卡或現金卡,竟利用其申辦聯邦銀行信用卡而向乙○○借得乙○○身分證之機會,將乙○○之身分證影印留存,又以不詳藉口向乙○○商借乙○○於93年4 月28日換發之身分證,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並基於偽造私文書而持以行使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之申請日期,未經乙○○之同意或授權,冒用乙○○名義,在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信用卡或現金卡申請書上,偽造「乙○○」之署押,及完成其他申請人資料之填載,並同時於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上分別填載申請代償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信用卡帳款等事項,而偽造乙○○名義之信用卡或現金卡申請書等私文書共6紙,再連同乙○○之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及財力證明文件,一併持向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之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或現金卡及申請代償,而行使上開偽造乙○○名義之信用卡或現金卡申請書等私文書,致不知情之發卡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係乙○○本人欲申辦信用卡或現金卡及申請代償,而核發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乙○○名義之信用卡共8 張,及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乙○○名義之現金卡1 張;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發卡銀行,並分別同意代償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信用卡之帳款57,000元、85,000元,而分別於93年7 月12日、同年7 月13日如數給付57,000元、85,000元予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發卡銀行,洪字員因而取得清償對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發卡銀行所負信用卡帳款債務57,000元、85,000元之利益,均足以生損害於乙○○及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之各該發卡銀行(各發卡銀行、申請時間、獲核發之信用卡或現金卡卡號、卡別、持以申請之文件及於申請書上偽造「乙○○」署押之情形,均詳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洪字員領得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之8張信用卡後,即承前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該8 張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簽「乙○○」之署押各1 枚,冒用乙○○名義為信用卡持卡人,表示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有權使用各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之意,而偽造該等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乙○○及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之發卡銀行;旋即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如附表三、四、六~十一所示時間,前往如附表三、

四、六~十一所示特約商店,連續行使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各該信用卡刷卡購物或取得服務、利益,並於各次刷卡之信用卡簽帳單之顧客簽名欄上偽造「乙○○」之署押,而偽造乙○○名義之信用卡簽帳單私文書,持交如附表三、四、六~十一所示特約商店之服務人員,而行使該偽造乙○○名義之信用卡簽帳單私文書,使各該特約商店服務人員陷於錯誤,誤認洪字員係合法經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發卡銀行授權使用各該信用卡之持卡人,而交付如附表三編號2~

4、6、8、9、11、20~22、附表四編號1~4、

7、9~12、25、27、28、31、附表六編號1、

3、7~9、12~17、19~43、附表七編號2、4~10、附表八、附表九編號3~9、附表十、附表十一編號1、4所示之財物、提供如附表三編號1、5、7、10、12~19、附表四編號5、6、8、13~24、26、29、30、32、33、附表六編號2、4~6、10、11、18、附表七編號1、3、附表九編號1、2、附表十一編號2、3所示具經濟利益之服務或投資利益,合計詐得價值690,887 元之財物或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乙○○、如附表三、四、六~十一所示各該特約商店與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各發卡銀行。洪字員並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如附表五、十二、十三所示時間,持如附表五、十二、十三所示之信用卡或現金卡至金融機構之自動櫃員機,連續以冒用上開乙○○名義之信用卡或現金卡,並輸入信用卡或現金卡借款密碼之不正方法,由自動櫃員機向如附表五、十二、十三所示之發卡銀行預借現金,而由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之自動付款設備取得如附表五、十二、十三所示之現金,合計得款263,500 元。嗣乙○○接獲各該發卡銀行催繳通知察覺有異,經報警處理,經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三、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下稱草屯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

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案證人馮月林、王中書、蔡和展、游佳蓉、鄭資華於警詢中之指述,及其餘其有傳聞性質之書面證據資料,均為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公訴人及被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對於前述證人於警詢之證述及其他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渠等陳述及相關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上開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及其他具傳聞性質之相關證據資料,自得做為證據。

貳、有罪部分(被告洪字員部分):

一、訊據被告洪字員固坦承有因缺錢投資,且自己信用不良,前申辦信用卡未獲核發,乃以其兄乙○○名義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並持以刷卡消費或預借現金之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或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辯稱:是乙○○同意我以其名義申辦信用卡、現金卡使用云云。經查:

(一)被告洪字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乙○○之名義,在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或現金卡申請書上簽署「乙○○」之署名,分別提具信用卡或現金卡申請書,向如附表一所示之發卡銀行申請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信用卡9 張,及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現金卡1 張,並於申請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信用卡時,同時申請代償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發卡銀行之信用卡帳款57,000元、85,000元,再於領得之信用卡背面簽署「乙○○」之署名,而持各該信用卡於如附表三、四、六~十一所示時間、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又於如附表五、十二、十三所示時間,由金融機構之自動櫃員機向如附表一編號2、6、7所示發卡銀行預借現金等事實,業據被告洪字員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聯邦銀行人員馮月林、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人員王中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人員蔡和展、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信銀行)人員游佳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人員鄭資華於警詢時分別證述如附表一編號1、3~5所示各該信用卡、現金卡之使用情形綦詳(見草屯分局投草警刑字第970001885 號卷《下稱警1885號卷》第2 ~3 頁、草屯分局投草警刑字第960014431 號卷《下稱警14431 號卷》第13~14頁、草屯分局投草警刑字第970001883 號卷《下稱警1883號卷》第12~13頁、草屯分局投草警刑字第970007

264 號卷《下稱警7264號卷》第15~18頁、草屯分局投草警刑字第970001884 號卷《下稱警1884號卷》第11~12頁),復有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暨身分證影本、消費明細表各1 份、99年1 月29日(99)聯銀信卡字第0298號函暨所附財力證明資料、在職證明書、信用卡消費明細表1 份(見警1885號卷第5 ~7 頁、本院卷第158 ~168 頁)、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豐銀行)97年12月5 日(九七)港滙銀總字第10391 號函暨所附信用卡繳款通知書50紙(見本院卷第46~71頁)、日盛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暨身分證影本、消費明細表各1 份、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21紙、97年11月21日日銀字第0972I00000000號函暨所附財力證明資料(見警14431 號卷第16~40頁、本院卷第23~26頁)、誠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暨身分證影本、爭議交易明細表各1 份、新光銀行97年11月20日(97)新光銀信卡字第4800號函暨所附財力證明資料(見警1883號卷第15~16頁、本院卷第27~30、99~100 頁)、陽信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暨身分證影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各1份、信用卡消費明細表36紙、關係戶查詢、代償資料ID查詢、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各1 紙、97年11月19日陽信總信字第9700015678號函暨所附身分證影本、財力證明資料各1 份(見警7264號卷第20~40頁、本院卷第18~22頁)、中國信託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冒用明細各1 份、客戶消費明細表63紙、歷史帳單彙總查詢2 紙、現金卡申請書影本1 紙、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3 紙、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見警1884號卷第14~36、本院卷第72~98、150 ~

154 頁),堪先認定。

(二)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聯邦銀行之信用卡乃被告洪字員於92年間徵得乙○○之同意後,借得乙○○之身分證持以代向聯邦銀行申辦乙○○名義之信用卡刷卡使用之情,固據證人即共同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

200 ~204 頁)。惟乙○○於92、93年間,並未在被告洪字員之妻洪珮琪所經營之德翔油漆行任職乙節,亦據證人乙○○、洪秀琴、洪珮琪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見本院卷第201 、191 、197 ~198 頁);而觀諸卷附被告洪字員申辦信用卡時所填具之信用卡申請書及所附之財力證明文件所示(見警1885號卷第5 頁、本院卷第159 ~164 頁),被告洪字員向聯邦銀行申辦乙○○名義之信用卡時,不僅在信用卡申請書之「職業資料」欄上虛偽填載乙○○在德翔油漆行擔任油漆師傅、年收入48萬元等不實事項,復出具記載乙○○自92年1 月即在德翔油漆行任職等不實事項之在職證明書;參以證人洪珮琪本院審理時證稱:提供予聯邦銀行之在職證明書是我製作的,我知道92年間乙○○並未在德翔油漆工程行工作,但因申辦信用卡時,銀行要求要開立在職證明書,所以我開立這張在職證明書給洪字員辦信用卡等語(見本院卷第197 ~198 頁),可見被告洪字員與洪珮琪均明知乙○○於92年間並未在德翔油漆行任職,竟由洪珮琪虛偽開立不實之乙○○在職證明書,再由被告洪字員在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虛偽填載不實之職業資料,連同不實之在職證明書一併持以向聯邦銀行申辦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而行使之,自已使聯邦銀行陷於錯誤,誤認乙○○確有在德翔油漆行任職,影響聯邦銀行核發信用卡時信用徵信之正確判斷,而同意核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足認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乃係被告洪字員與洪珮琪一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在職證明書以詐欺聯邦銀行所得。被告洪字員既係以詐欺之方式非法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其嗣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持該詐得之信用卡向如附表二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自已使如附表二所示之特約商店服務人員誤認被告洪字員係合法經聯邦銀行授權使用信用卡之持卡人,而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物、提供具經濟利益之服務或投資利益,是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部分之犯罪事實,均堪予認定。

(三)又乙○○僅同意被告洪字員以其名義申辦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聯邦銀行之信用卡使用,並未同意或概括授權被告洪字員以其名義申辦其他銀行之信用卡或現金卡之情,業據證人乙○○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97年度偵緝字第114 號卷《下稱偵緝114 號卷》第39~40頁、本院卷第200 ~201 頁)。且被告洪字員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

我第一次向乙○○借身分證時有向乙○○表示要申辦信用卡,但沒有說要辦幾張信用卡,後來向乙○○借身分證時,即未向乙○○表示是要辦理信用卡,申辦日盛銀行信用卡時,可能是幫我申辦信用卡的人,以我留下的乙○○舊身分證影本辦卡,所以我沒有徵得乙○○的同意,誠泰銀行、陽信銀行的信用卡是用來代償的,我申辦用來代償的信用卡都沒有事先徵得乙○○的同意,申辦陽信銀行的信用卡後,再申辦中國信託的信用卡,是因為辦卡的人表示同時申請不一定都會核發,我沒有跟乙○○說要以他的名義辦理現金卡貸款等語綦詳(見本院卷第205 、249 ~

251 頁);又其於97年6 月30日接受偵訊時經檢察官詢以乙○○究竟同意其申辦幾張信用卡,答稱:「他是有同意我用,但是沒有同意我用那麼多啦」、「沒有說幾張啦」等語,亦經本院勘驗當日偵訊錄音光碟屬實,製有勘驗筆錄1 份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30 頁),足認乙○○確實未曾概括授權被告洪字員任意以其名義向各銀行申辦信用卡或現金卡使用。此外,乙○○曾於93年4 月28日換領身分證,申請同時並繳回其舊身分證之事實,有南投縣草屯鎮戶政事務所99年4 月20日草戶字第0990001026號函所附換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1 紙可稽(見本院卷第212 ~213頁),然而被告洪字員於93年5 月4 日申辦日盛銀行信用卡時,卻係使用乙○○於75年3 月1 日領得之舊身分證,此有日盛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1 紙可參(見本院卷第24頁),顯見被告洪字員申辦該日盛銀行信用卡時,應係持乙○○之舊國民身分證影本辦理,則若被告洪字員乃徵得乙○○之同意後始申辦日盛銀行之信用卡,乙○○應會同意提供其新申領之身分證予被告洪字員供申辦之用,惟被告洪字員竟持乙○○之舊身分證影本申辦該信用卡,由此益徵被告洪字員確有預先影印乙○○之身分證影本留存使用之行為,且該日盛銀行信用卡之申請確未得乙○○之同意無訛。再參以被告洪字員於偵訊時另表示其妻亦知悉乙○○有同意其以乙○○申辦信用卡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

132 頁勘驗筆錄),惟依證人洪珮琪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其僅知悉被告洪字員曾向乙○○借取身分證申辦信用卡

1 次等語(見本院卷第198 頁),互核被告洪字員及證人洪珮琪之供述可知,被告洪字員僅有1 次徵得乙○○之同意,以乙○○之名義申辦信用卡刷卡使用之情形,則被告洪字員其餘以乙○○名義申辦信用卡或現金卡,應均未徵得乙○○之同意。

(四)被告洪字員雖辯稱:伊每次申辦信用卡前就會跟乙○○講,向他拿身分證云云。惟其於本院審理時業已自承除第一次向乙○○借身分證時有表示係要申辦信用卡外,其後向乙○○借身分證時,並未向乙○○表示是要辦理信用卡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205 頁);而申辦信用卡或現金卡對個人之債信影響甚大,每申辦1 張信用卡或現金卡均會增加個人負擔債務之風險,乙○○縱使曾基於兄弟情誼而同意被告洪字員以其名義申辦聯邦銀行之信用卡使用,其同意之意思當僅及於該張聯邦銀行之信用卡,而不可能無限制之概括授權被告洪字員任意以其名義申辦信用卡或現金卡使用,否則乙○○當自陷於無法預期之債務風險中。又因被告洪字員與乙○○乃手足至親,被告洪字員所居住之南投縣○○鎮○○里○○街○○○ 巷○○號房屋又係以乙○○之名義購置,業經證人洪珮琪、乙○○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95 、201 頁),被告洪字員若於處理房屋相關產權事宜時,向乙○○商借身分證使用,亦屬情理之常;被告洪字員既自承除第一次申辦信用卡而向乙○○商借身分證時有表明係供申辦信用卡所用外,其餘商借身分證時並未表示係供申辦信用卡或現金卡使用,自不得遽認乙○○每次出借身分證予被告洪字員,均有同意被告洪字員有以其名義申辦信用卡或現金卡之意。從而,證人乙○○證述除聯邦銀行之信用卡外,其並未同意或授權被告洪字員以其名義申辦其他銀行之信用卡或現金卡使用等語,應屬可信。

(五)綜上所述,被告洪字員所辯,均屬事後委卸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洪字員犯行,均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洪字員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業於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本件論罪科刑所適用之刑罰法律有所變更,爰詳述如下:

(1)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銀元)以上」,而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就72年6 月26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2 至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從而,有關罰金刑最低數額,修正後刑法第33第5 款之規定,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洪字員(至刑法分則中法定刑為罰金刑部分,因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係為取代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

2 條而制定,並未變動罰金數額,實際上其構成要件及法定刑並未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當然適用新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438、5331號判決要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第19號研討意見可資參照)。

(2)修正前刑法第28條原規定:「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業經修正為「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依其立法意旨,僅在排除陰謀或預備階段之共同正犯,本件被告洪字員與洪珮琪間就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修正前、後之刑法第28條規定均構成共同正犯,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並無較有利於被告洪字員之情形。

(3)修正後刑法第56條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而本件被告洪字員所犯多次詐欺取財、詐欺得利、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乃分別基於概括犯意而犯同一罪名(詳如後述),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均屬連續犯,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惟如依新法之規定,因連續犯業經刪除,即應分別按數罪之規定予以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修正前之刑法較有利於被告洪字員。

(4)修正後之刑法亦已刪除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本件被告洪字員所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間,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若依修正前即被告行為時之法律規定,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而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各罪即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被告洪字員行為後之新刑法亦無較有利之情形。

(5)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有關新舊法之比較,在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參照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一之4 ),並就比較的結果,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新舊法有利之條文,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職是,本院綜合上述全部罪刑比較結果,修正後之法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洪字員之情形,故本件被告洪字員之犯行,應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規定,整體適用被告洪字員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規定論處。

(6)又被告洪字員行為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亦經修正施行,被告洪字員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原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

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且被告洪字員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 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是本件被告洪字員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為1 日。惟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認以被告洪字員行為時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洪字員,故本件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洪字員行為時即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之法律規定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持用以非法方式取得之信用卡刷卡消費,使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誤以為行為人係經發卡銀行合法授權使用該信用卡之持卡人,進而交付一定之財物或提供一定之服務或利益予行為人,此一過程即與詐欺取財罪或詐欺得利罪之構成要件相符;且其施用詐術行騙之對象係特約商店之服務人員,並非發卡銀行,特約商店交付財物或提供服務、利益之行為本身,已對特約商店造成損害,特約商店即為被害人,縱使特約商店可依其與發卡銀行間之契約自發卡銀行請求支付帳款亦然,是刷卡者所詐得者仍應係自特約商店取得之財物、服務或利益,並非發卡銀行預墊貨款或費用之利益。次按在信用卡卡片背面偽簽持卡人之姓名,足以為表示其與發卡公司立契守約及於使用時供特約商店核對身分等用意之證明,行為人所為應成立刑法第220 條第

1 項、第210 條之偽造準私文書罪;又信用卡「簽帳單」係持卡人所簽署,用以證明所消費之金額,並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規定,一經使用或訂購物品,均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文書,亦屬於持卡人所製作之私文書。是核被告洪字員犯罪事實欄一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又其犯罪事實欄二部分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及刑法第339 條之2 第

1 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被告洪字員雖非德翔油漆行之負責人,然其與德翔油漆行負責人洪珮琪間,共同實施登載不實事項於洪珮琪業務上所掌之在職證明書犯行,被告洪字員雖無從事業務之特定關係,仍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以業務登載不實之共犯論。被告洪字員犯罪事實欄一部分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其犯罪事實欄二部分偽造乙○○之署押,分別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各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亦均不另論罪。被告洪字員與洪珮琪間,就犯罪事實欄一部分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向聯邦銀行詐欺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信用卡之犯行,有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如附表六編號2、4~6、10、11、18、附表七編號

1、3、附表九編號1、2、附表十一編號2、3所示犯行,乃詐欺取得具經濟利益之服務或投資利益,而構成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同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容有未洽,惟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法條,爰無庸變更起訴法條。被告洪字員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或得利、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等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各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分別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

被告洪字員所犯上開各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另公訴人雖未就被告洪字員犯罪事實欄一部分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犯行,及如附表一編號2、附表三、四、五部分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等犯行起訴,惟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前開已起訴之犯罪事實間,具牽連犯或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業如上述,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予以審理,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洪字員正值壯年,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見卷附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竟不知以正當工作獲取財物,以不實之資料或冒用其兄乙○○之名議,向銀行詐取信用卡、現金卡並持以消費及預借現金,考量其犯罪之動機、所得金額、所生損害,及犯後既未能清償帳款,又未坦承犯行,未見有何悔意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7所示信用卡及現金卡申請書上、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信用卡背面偽造之「乙○○」署押共18枚,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偽造之署押數目詳如附表一所載)。至被告洪字員於如附表

三、四、六~十一所示時間刷卡消費所偽造之簽帳單上所偽造之「乙○○」署押,因該署押所附著之偽造簽帳單均已逾一般銀行與特約商店所約定保存期限,應認業已滅失,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本件被告洪字員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非屬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所定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 條之規定,及適用被告洪字員行為時即95年

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被告洪字員減刑後之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洪字員前雖因本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而緝獲歸案,惟該署發布通緝之時間已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後,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3 月26日甲○治偵厚緝字第172 號通緝書可稽,與上開減刑條例第5 條不得減刑之規定不合,被告洪字員自仍得依該條例予以減刑,附此敘明)。

(四)至洪珮琪所犯與被告洪字員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向聯邦銀行詐欺取取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信用卡之犯行,均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併予敘明。

叁、無罪部分(被告乙○○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洪字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同意洪字員持其身分證,以其名義向聯邦銀行申辦信用卡,洪字員乃詐稱其係被告乙○○,冒簽被告乙○○之署押,以被告乙○○為申請人,填寫不實之信用卡申請書,使聯邦銀行陷於錯誤而核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1 張;被告洪字員即連續自93年1 月18日起至94年10月5 日止,持該信用卡向如附表二所示之聯邦銀行特約商店消費共81筆,總金額計298,659 元,並於簽帳單上冒簽乙○○之署押,使聯邦銀行陷於錯誤,而代付特約商店該81筆款項,足生損害於聯邦銀行。因認被告乙○○亦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

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又因詐欺取財罪,係侵害財產權之犯罪,以施用詐術之一方取得財物,致被詐欺之一方因而生財產上之損害為必要,若無所損害,行為人除按其情形或應成立其他罪名外,並無論以詐欺取財罪之餘地(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

260 號判例、94年度台上字第528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乙○○於92年間提供其身分證予洪字員,同意洪字員以其名義向聯邦銀行申辦信用卡使用,再由洪字員刷卡使用之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緝114 號卷第39~40頁、本院卷第204 頁);而洪字員於徵得被告乙○○之同意後,乃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間以乙○○名義向聯邦銀行申辦取得信用卡,再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持該信用卡向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使用乙情,亦據共同被告洪字員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並有聯邦銀行人員馮月林於警詢時證述綦詳(見警1885號卷第2 ~

3 頁),復有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暨身分證影本、消費明細表各1 份、99年1 月29日(99) 聯銀信卡字第0298號

函暨所附財力證明資料、在職證明書、信用卡消費明細表1 份在卷可稽(見警1885號卷第5 ~7 頁、本院卷第

158 ~168 頁),堪先認定。

(二)惟被告乙○○同意洪字員以其名義申辦聯邦銀行信用卡使用,固已違反填載信用卡申請書及持信用卡刷卡消費均應由申請名義人本人親自為之程序,而使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誤認係被告乙○○本人親自填載信用卡申請書以申辦辦信用卡及刷卡消費,但洪字員既係取得被告乙○○之授權後向聯邦銀行申辦信用卡使用,洪字員上開經被告乙○○授權之行為即對被告乙○○發生效力,不論實際上填載信用卡申請書或刷卡消費之人是否為被告乙○○本人,該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均係存在於聯邦銀行與乙○○之間,聯邦銀行本即應對被告乙○○本人之信用狀態進行徵信,決定是否核發信用卡予被告乙○○使用,並得執洪字員代被告乙○○所簽立之信用卡契約要求被告乙○○履行相關契約義務或給付信用卡帳款,此與被告乙○○本人自為申辦信用卡程序或刷卡消費並無二致,並不因實際上之申辦行為及刷卡行為是否被告乙○○親自為之而受影響,是被告乙○○同意授權洪字員以其名義申辦聯邦銀行信用卡使用,而未親自申辦並持以刷卡消費之行為,或屬民事違約,惟尚難謂聯邦銀行已因此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

(三)至洪字員取得被告乙○○之身分證後,與其妻洪珮琪共同製作業務上不實登載之被告乙○○在職證明書,並持以向聯邦銀行詐得信用卡使用乙情,固經本院認定如前。惟被告乙○○否認知悉被告以不實之在職證明書向聯邦銀行申辦信用卡之情(見本院卷第251 頁),且證人洪珮琪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係因辦理信用卡時,銀行要求要開立在職證明書而開立該張內容不實在的在職證明書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98 頁),可見該內容不實之在職證明書,乃洪字員於申辦聯邦銀行信用卡時,經銀行要求提供,始由洪珮琪製作該不實之在職證明書供洪字員申辦信用卡使用,並無證據足認被告乙○○於同意洪字員以其名義向聯邦銀行申辦信用卡使用時,即已知悉洪字員將以持不實在職證明書之詐術行為向聯邦銀行詐取信用卡。此外,被告乙○○自90年間起,即在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業據被告乙○○供述明確;是被告乙○○於同意洪字員以其名義向聯邦銀行申辦信用卡使用時,為有正當工作收入之人,並非無資力之人,從而,亦難謂被告乙○○於同意洪字員申辦信用卡使用時有何不法所有意圖。

(四)綜上所述,被告乙○○固曾同意洪字員以其名義向聯邦銀行申辦信用卡及刷卡消費使用,或屬民事違約,惟洪字員既係取得被告乙○○之授權,即須對洪字員於其授權範圍內之行為負責,尚難謂對聯邦銀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且無證據足認被告乙○○就洪字員以不實在職證明書向聯邦銀行詐取信用卡之行為有何犯意聯絡,被告乙○○自不構成詐欺取財罪。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乙○○有何公訴意旨所指訴之犯行,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本案既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5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219 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紹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黃怡瑜法 官 李宜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 綺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9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發卡銀行│ 申請日期 │ 核卡日期 │ 卡 號 │ 卡別 │偽造「乙○○」簽│ 備 註 ││ │ │ │ │ │ │名之欄位及個數 │ │├──┼────┼──────┼──────┼─────┼───┼────────┼──────┤│1 │聯邦銀行│92年12月5 日│93年1 月9 日│0000-0000-│VISA卡│無 │經乙○○同意││ │ │ │ │0000-0000 │(F1 │ │ ││ │ │ │ │ │加油卡│ │ ││ │ │ │ │ │) │ │ │├──┼────┼──────┼──────┼─────┼───┼────────┼──────┤│2 │中華銀行│92年11月至 │92年11月至 │0000-0000-│JCB卡 │申請書正卡申請人│業自97年3 月││ │(滙豐銀│12月12日間某│12月12日間某│0000-0000 │ │簽名欄1 枚、2 張│29日起由香港││ │行) │日 │日 ├─────┼───┤信用卡背面持卡人│商香港上海滙││ │ │ │ │0000-0000-│Master│簽名欄各1 枚 │豐銀行概括承││ │ │ │ │0000-0000 │卡 │ │受。 │├──┼────┼──────┼──────┼─────┼───┼────────┼──────┤│3 │日盛銀行│93年5 月4 日│93年5 月6 日│0000-0000-│VISA卡│申請書正卡申請人│ ││ │ │ │ │0000-0000 │ │簽名欄1 枚、信用│ ││ │ │ │ │ │ │卡背面持卡人簽名│ ││ │ │ │ │ │ │欄1 枚 │ │├──┼────┼──────┼──────┼─────┼───┼────────┼──────┤│4 │誠泰銀行│93年6 月16日│93年7 月8 日│0000-0000-│VISA卡│申請書申請卡別簽│業於94年12月││ │(新光銀│ │ │0000-0000 │ │名欄、正卡申請人│31日與新光銀││ │行) │ │ ├─────┼───┤簽名欄、代償資料│行合併並定名││ │ │ │ │0000-0000-│Master│簽名欄各1 枚,及│為臺灣新光商││ │ │ │ │0000-0000 │卡 │2 張信用卡背面持│業銀行。 ││ │ │ │ │ │ │卡人簽名欄各1 枚│ │├──┼────┼──────┼──────┼─────┼───┼────────┼──────┤│5 │陽信銀行│93年7 月2 日│93年7 月8 日│0000-0000-│VISA卡│申請書之正卡申請│ ││ │ │ │ │0000-0000 │ │人簽名欄2 枚、代│ ││ │ │ │ ├─────┼───┤償申請人同意署押│ ││ │ │ │ │0000-0000-│Master│欄1 枚,及2 張信│ ││ │ │ │ │0000-0000 │卡 │用卡背面持卡人簽│ ││ │ │ │ │ │ │名欄各1 枚 │ │├──┼────┼──────┼──────┼─────┼───┼────────┼──────┤│6 │中國信託│93年7 月6 日│93年7 月8 日│0000-0000-│Master│申請書之正卡申請│ ││ │ │ │ │0000-0000 │卡 │人簽名欄1 枚、信│ ││ │ │ │ │ │ │用卡背面持卡人簽│ ││ │ │ │ │ │ │名欄1 枚 │ │├──┼────┼──────┼──────┼─────┼───┼────────┼──────┤│7 │同上 │93年11月9 日│93年11月11日│00202- │現金卡│申請書之立約人(│ ││ │ │ │ │000000-0 │ │借款人)親簽欄1 │ ││ │ │ │ │ │ │枚 │ │├──┼────┼──────┼──────┼─────┼───┼────────┼──────┤│總計│ │ │ │ │ │18枚 │ │└──┴────┴──────┴──────┴─────┴───┴────────┴──────┘附表二(聯邦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 刷卡時間 │ 特約商店 │ 刷卡金額 │ 詐欺所得 │ 備 │├──┼──────┼───────────┼─────┼──────┼──────┤│1 │93年1月18日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600元 │ 加油 │ │├──┼──────┼───────────┼─────┼──────┼──────┤│2 │93年1月30日 │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36,400元 │取得投資利益│ ││ │ │司 │ │ │ │├──┼──────┼───────────┼─────┼──────┼──────┤│3 │93年2月2日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500元 │加油 │ │├──┼──────┼───────────┼─────┼──────┼──────┤│4 │93年2月4日 │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1,440元 │取得投資利益│ ││ │ │司 │ │ │ │├──┼──────┼───────────┼─────┼──────┼──────┤│5 │93年2月5日 │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3,500元 │取得投資利益│ ││ │ │司 │ │ │ │├──┼──────┼───────────┼─────┼──────┼──────┤│6 │93年2月5日 │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10,500元 │取得投資利益│ ││ │ │司 │ │ │ │├──┼──────┼───────────┼─────┼──────┼──────┤│7 │93年2月8日 │金隆加油站有限公司 │50元 │加油 │ │├──┼──────┼───────────┼─────┼──────┼──────┤│8 │93年2月8日 │金隆加油站有限公司 │450元 │加油 │ │├──┼──────┼───────────┼─────┼──────┼──────┤│9 │93年2月9日 │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5,500元 │取得投資利益│ ││ │ │司 │ │ │ │├──┼──────┼───────────┼─────┼──────┼──────┤│10│93年2月9日 │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10,500元 │取得投資利益│ ││ │ │司 │ │ │ │├──┼──────┼───────────┼─────┼──────┼──────┤│11│93年2月13日 │鯨世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500元 │加油 │ ││ │ │上林加油站 │ │ │ │├──┼──────┼───────────┼─────┼──────┼──────┤│12│93年2月17日 │中國石油振興加油站 │700元 │加油 │ │├──┼──────┼───────────┼─────┼──────┼──────┤│13│93年2月21日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福│300元 │加油 │ ││ │ │懋中興加油站 │ │ │ │├──┼──────┼───────────┼─────┼──────┼──────┤│14│93年2月25日 │楠埔加油站企業有限公司│557元 │加油 │ │├──┼──────┼───────────┼─────┼──────┼──────┤│15│93年3月2日 │東閔路加油站有限公司 │701元 │加油 │ │├──┼──────┼───────────┼─────┼──────┼──────┤│16│93年3月4日 │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3,500元 │取得投資利益│ ││ │ │司 │ │ │ │├──┼──────┼───────────┼─────┼──────┼──────┤│17│93年3月4日 │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10,500元 │取得投資利益│ ││ │ │司 │ │ │ │├──┼──────┼───────────┼─────┼──────┼──────┤│18│93年3月7日 │集陸股份有限公司 │500元 │加油 │ │├──┼──────┼───────────┼─────┼──────┼──────┤│19│93年3月10日 │集陸股份有限公司 │500元 │加油 │ │├──┼──────┼───────────┼─────┼──────┼──────┤│20│93年3月15日 │楠埔加油站企業有限公司│600元 │加油 │ │├──┼──────┼───────────┼─────┼──────┼──────┤│21│93年3月22日 │中宏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500元 │加油 │ │├──┼──────┼───────────┼─────┼──────┼──────┤│22│93年4月2日 │集陸股份有限公司 │500元 │加油 │ │├──┼──────┼───────────┼─────┼──────┼──────┤│23│93年4月5日 │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3,500元 │取得投資利益│ ││ │ │司 │ │ │ │├──┼──────┼───────────┼─────┼──────┼──────┤│24│93年4月5日 │集陸股份有限公司 │75元 │加油 │ │├──┼──────┼───────────┼─────┼──────┼──────┤│25│93年4月7日 │中宏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600元 │加油 │ │├──┼──────┼───────────┼─────┼──────┼──────┤│26│93年4月12日 │鯨世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600元 │加油 │ ││ │ │上林加油站 │ │ │ │├──┼──────┼───────────┼─────┼──────┼──────┤│27│93年4月16日 │真工經營管理顧問股份有│651元 │加油 │ ││ │ │限公司草屯加油站 │ │ │ │├──┼──────┼───────────┼─────┼──────┼──────┤│28│93年4月18日 │中油清水服務區加油站 │730元 │加油 │ │├──┼──────┼───────────┼─────┼──────┼──────┤│29│93年4月22日 │有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2,981元 │取得保險利益│ ││ │ │司 │ │ │ │├──┼──────┼───────────┼─────┼──────┼──────┤│30│93年4月22日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中│500元 │加油 │ ││ │ │興加油站 │ │ │ │├──┼──────┼───────────┼─────┼──────┼──────┤│31│93年5月4日 │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22,000元 │取得投資利益│ ││ │ │司 │ │ │ │├──┼──────┼───────────┼─────┼──────┼──────┤│32│93年6月7日 │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14,000元 │取得投資利益│ ││ │ │司 │ │ │ │├──┼──────┼───────────┼─────┼──────┼──────┤│33│93年7月8日 │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14,000元 │取得投資利益│ ││ │ │司 │ │ │ │├──┼──────┼───────────┼─────┼──────┼──────┤│34│93年7月8日 │真工經營管理顧問股份有│630元 │加油 │ ││ │ │限公司草屯加油站 │ │ │ │├──┼──────┼───────────┼─────┼──────┼──────┤│35│93年7月12日 │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5,500元 │取得投資利益│ ││ │ │司 │ │ │ │├──┼──────┼───────────┼─────┼──────┼──────┤│36│93年7月12日 │花世界茶坊 │2,300元 │取得歌唱服務│ │├──┼──────┼───────────┼─────┼──────┼──────┤│37│93年7月14日 │真工經營管理顧問股份有│600元 │加油 │ ││ │ │限公司草屯加油站 │ │ │ │├──┼──────┼───────────┼─────┼──────┼──────┤│38│93年7月20日 │集陸股份有限公司 │600元 │加油 │ │├──┼──────┼───────────┼─────┼──────┼──────┤│39│93年7月26日 │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90,000元 │取得投資利益│ ││ │ │司 │ │ │ │├──┼──────┼───────────┼─────┼──────┼──────┤│40│93年7月30日 │真工經營管理顧問股份有│678元 │加油 │ ││ │ │限公司草屯加油站 │ │ │ │├──┼──────┼───────────┼─────┼──────┼──────┤│41│93年8月4日 │真工經營管理顧問股份有│655元 │加油 │ ││ │ │限公司草屯加油站 │ │ │ │├──┼──────┼───────────┼─────┼──────┼──────┤│42│93年8月6日 │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3,500元 │取得投資利益│ ││ │ │司 │ │ │ │├──┼──────┼───────────┼─────┼──────┼──────┤│43│93年8月9日 │真工經營管理顧問股份有│650元 │加油 │ ││ │ │限公司草屯加油站 │ │ │ │├──┼──────┼───────────┼─────┼──────┼──────┤│44│93年8月18日 │真工經營管理顧問股份有│750元 │加油 │ ││ │ │限公司草屯加油站 │ │ │ │├──┼──────┼───────────┼─────┼──────┼──────┤│45│93年8月23日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福│657元 │加油 │ ││ │ │懋南投加油站 │ │ │ │├──┼──────┼───────────┼─────┼──────┼──────┤│46│93年8月24日 │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10,000元 │取得投資利益│ ││ │ │司 │ │ │ │├──┼──────┼───────────┼─────┼──────┼──────┤│47│93年9月19日 │中宏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500元 │加油 │ │├──┼──────┼───────────┼─────┼──────┼──────┤│48│93年9月23日 │東閔路加油站有限公司 │740元 │加油 │ │├──┼──────┼───────────┼─────┼──────┼──────┤│49│93年9月23日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斗│564元 │加油 │ ││ │ │南加油站 │ │ │ │├──┼──────┼───────────┼─────┼──────┼──────┤│50│93年9月26日 │欣林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770元 │加油 │ │├──┼──────┼───────────┼─────┼──────┼──────┤│51│93年9月27日 │集陸股份有限公司 │300元 │加油 │ │├──┼──────┼───────────┼─────┼──────┼──────┤│52│93年9月30日 │集陸股份有限公司 │500元 │加油 │ │├──┼──────┼───────────┼─────┼──────┼──────┤│53│93年10月1日 │百倍利股份有限公司 │3,360元 │購買健康食品│ │├──┼──────┼───────────┼─────┼──────┼──────┤│54│93年10月16日│中宏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770元 │加油 │ │├──┼──────┼───────────┼─────┼──────┼──────┤│55│93年10月17日│集陸股份有限公司 │500元 │加油 │ │├──┼──────┼───────────┼─────┼──────┼──────┤│56│93年10月19日│集陸股份有限公司 │300元 │加油 │ │├──┼──────┼───────────┼─────┼──────┼──────┤│57│93年10月24日│欣林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730元 │加油 │ │├──┼──────┼───────────┼─────┼──────┼──────┤│58│93年10月30日│集陸股份有限公司 │600元 │加油 │ │├──┼──────┼───────────┼─────┼──────┼──────┤│59│93年11月30日│集陸股份有限公司 │600元 │加油 │ │├──┼──────┼───────────┼─────┼──────┼──────┤│60│93年11月9日 │集陸股份有限公司 │94元 │加油 │ │├──┼──────┼───────────┼─────┼──────┼──────┤│61│93年11月12日│真工經營管理顧問股份有│700元 │加油 │ ││ │ │限公司草屯加油站 │ │ │ │├──┼──────┼───────────┼─────┼──────┼──────┤│62│93年11月18日│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中│651元 │加油 │ ││ │ │興加油站 │ │ │ │├──┼──────┼───────────┼─────┼──────┼──────┤│63│93年11月26日│真工經營管理顧問股份有│660元 │加油 │ ││ │ │限公司草屯加油站 │ │ │ │├──┼──────┼───────────┼─────┼──────┼──────┤│64│93年11月27日│集陸股份有限公司 │500元 │加油 │ │├──┼──────┼───────────┼─────┼──────┼──────┤│65│93年12月1日 │中宏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600元 │加油 │ │├──┼──────┼───────────┼─────┼──────┼──────┤│66│93年12月6日 │集陸股份有限公司 │300元 │加油 │ │├──┼──────┼───────────┼─────┼──────┼──────┤│67│94年4月3日 │中宏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740元 │加油 │ │├──┼──────┼───────────┼─────┼──────┼──────┤│68│94年4月8日 │家樂福南投店 │5,800元 │購買日常用品│ │├──┼──────┼───────────┼─────┼──────┼──────┤│69│94年4月8日 │鑫豐加油站 │775元 │加油 │ │├──┼──────┼───────────┼─────┼──────┼──────┤│70│94年4月14日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福│750元 │加油 │ ││ │ │懋南投加油站 │ │ │ │├──┼──────┼───────────┼─────┼──────┼──────┤│71│94年5月30日 │新天地量販草屯店 │3,490元 │購買日常用品│ │├──┼──────┼───────────┼─────┼──────┼──────┤│72│94年6月21日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中│600元 │加油 │ ││ │ │興加油站 │ │ │ │├──┼──────┼───────────┼─────┼──────┼──────┤│73│94年6月26日 │優加力加油站股份有限公│600元 │加油 │ ││ │ │司草屯店 │ │ │ │├──┼──────┼───────────┼─────┼──────┼──────┤│74│94年6月26日 │優加力加油站股份有限公│74元 │加油 │ ││ │ │司草屯店 │ │ │ │├──┼──────┼───────────┼─────┼──────┼──────┤│75│94年6月29日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中│600元 │加油 │ ││ │ │興加油站 │ │ │ │├──┼──────┼───────────┼─────┼──────┼──────┤│76│94年7月4日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中│600元 │加油 │ ││ │ │興加油站 │ │ │ │├──┼──────┼───────────┼─────┼──────┼──────┤│77│94年7月28日 │家樂福南投店 │3,486元 │購買日常用品│ │├──┼──────┼───────────┼─────┼──────┼──────┤│78│94年8月16日 │優加力加油站股份有限公│600元 │加油 │ ││ │ │司草屯店 │ │ │ │├──┼──────┼───────────┼─────┼──────┼──────┤│79│94年8月21日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中│600元 │加油 │ ││ │ │興加油站 │ │ │ │├──┼──────┼───────────┼─────┼──────┼──────┤│80│94年8月25日 │真工經營管理顧問股份有│600元 │加油 │ ││ │ │限公司草屯加油站 │ │ │ │├──┼──────┼───────────┼─────┼──────┼──────┤│81│94年10月5日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中│650元 │ 加油 │ ││ │ │興加油站 │ │ │ │├──┼──────┼───────────┼─────┼──────┼──────┤│ │總計 │ │298,659元 │ │ │└──┴──────┴───────────┴─────┴──────┴──────┘附表三(中華商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編號│ 刷卡時間 │ 特約商店 │ 刷卡金額 │ 詐欺所得 │ 備 註 │├──┼──────┼───────────┼─────┼──────┼──────┤│1 │92年12月13日│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9,100元 │取得投資利益│ ││ │ │司 │ │ │ │├──┼──────┼───────────┼─────┼──────┼──────┤│2 │93年12月22日│鯨世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639元 │加油 │ ││ │ │南投加油站 │ │ │ │├──┼──────┼───────────┼─────┼──────┼──────┤│3 │92年12月26日│仁山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600元 │加油 │ │├──┼──────┼───────────┼─────┼──────┼──────┤│4 │92年12月30日│億隆加油站份有限公司 │500元 │加油 │ │├──┼──────┼───────────┼─────┼──────┼──────┤│5 │92年12月31日│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9,100元 │取得投資利益│ ││ │ │司 │ │ │ │├──┼──────┼───────────┼─────┼──────┼──────┤│6 │92年12月12日│集陸股份有限公司 │641元 │加油 │ │├──┼──────┼───────────┼─────┼──────┼──────┤│7 │92年12月15日│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17,500元 │取得投資利益│ ││ │ │司 │ │ │ │├──┼──────┼───────────┼─────┼──────┼──────┤│8 │92年12月16日│忠明圓環企業股份有限公│630元 │加油 │ ││ │ │司 │ │ │ │├──┼──────┼───────────┼─────┼──────┼──────┤│9 │93年1月3日 │仁山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500元 │加油 │ │├──┼──────┼───────────┼─────┼──────┼──────┤│10│93年1月5日 │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9,100元 │取得投資利益│ ││ │ │司 │ │ │ │├──┼──────┼───────────┼─────┼──────┼──────┤│11│93年1月7日 │忠明圓環企業股份有限公│500元 │加油 │ ││ │ │司 │ │ │ │├──┼──────┼───────────┼─────┼──────┼──────┤│12│93年2月6日 │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10,500元 │取得投資利益│ ││ │ │司 │ │ │ │├──┼──────┼───────────┼─────┼──────┼──────┤│13│93年3月5日 │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10,500元 │取得投資利益│ ││ │ │司 │ │ │ │├──┼──────┼───────────┼─────┼──────┼──────┤│14│93年4月3日 │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16,500元 │取得投資利益│ ││ │ │司 │ │ │ │├──┼──────┼───────────┼─────┼──────┼──────┤│15│93年5月3日 │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10,500元 │取得投資利益│ ││ │ │司 │ │ │ │├──┼──────┼───────────┼─────┼──────┼──────┤│16│93年6月4日 │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10,500元 │取得投資利益│ ││ │ │司 │ │ │ │├──┼──────┼───────────┼─────┼──────┼──────┤│17│93年7月6日 │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10,500元 │取得投資利益│ ││ │ │司 │ │ │ │├──┼──────┼───────────┼─────┼──────┼──────┤│18│93年8月3日 │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10,500元 │取得投資利益│ ││ │ │司 │ │ │ │├──┼──────┼───────────┼─────┼──────┼──────┤│19│93年9月1日 │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10,500元 │取得投資利益│ ││ │ │司 │ │ │ │├──┼──────┼───────────┼─────┼──────┼──────┤│20│93年11月3日 │百倍利股份有限公司 │16,280元 │購買健康食品│ │├──┼──────┼───────────┼─────┼──────┼──────┤│21│93年11月3日 │百倍利股份有限公司 │10,520元 │購買健康食品│ │├──┼──────┼───────────┼─────┼──────┼──────┤│22│94年3月2日 │中宏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710元 │加油 │ │├──┼──────┼───────────┼─────┼──────┼──────┤│ │總計 │ │166,320元 │ │ │└──┴──────┴───────────┴─────┴──────┴──────┘附表四(中華商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編號│ 刷卡時間 │ 特約商店 │ 刷卡金額 │ 詐欺所得 │ 備 註 │├──┼──────┼───────────┼─────┼──────┼──────┤│1 │93年1月6日 │中宏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500元 │加油 │ ││ │ │ │ │ │ │├──┼──────┼───────────┼─────┼──────┼──────┤│2 │93年1月17日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500元 │加油 │ │├──┼──────┼───────────┼─────┼──────┼──────┤│3 │93年1月21日 │集陸股份有限公司 │500元 │加油 │ ││ │ │ │ │ │ │├──┼──────┼───────────┼─────┼──────┼──────┤│4 │93年1月28日 │中宏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500元 │加油 │ ││ │ │ │ │ │ │├──┼──────┼───────────┼─────┼──────┼──────┤│5 │93年3月25日 │康健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750元 │取得保險利益│ ││ │ │ │ │ │ │├──┼──────┼───────────┼─────┼──────┼──────┤│6 │93年3月25日 │康健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750元 │取得保險利益│ ││ │ │ │ │ │ │├──┼──────┼───────────┼─────┼──────┼──────┤│7 │93年4月25日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660元 │加油 │ ││ │ │中興加油站 │ │ │ │├──┼──────┼───────────┼─────┼──────┼──────┤│8 │93年4月26日 │康健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750元 │取得保險利益│ │├──┼──────┼───────────┼─────┼──────┼──────┤│9 │93年4月29日 │集鹿加油站 │700元 │加油 │ │├──┼──────┼───────────┼─────┼──────┼──────┤│10│93年5月2日 │中宏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550元 │加油 │ │├──┼──────┼───────────┼─────┼──────┼──────┤│11│93年5月11日 │鯨世界國際股份有限司上│633元 │加油 │ ││ │ │林加油站 │ │ │ │├──┼──────┼───────────┼─────┼──────┼──────┤│12│93年5月7日 │集陸股份有限公司 │640元 │加油 │ │├──┼──────┼───────────┼─────┼──────┼──────┤│13│93年5月14日 │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14,000元 │取得投資利益│ ││ │ │司 │ │ │ │├──┼──────┼───────────┼─────┼──────┼──────┤│14│93年5月25日 │康健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750元 │取得保險利益│ ││ │ │ │ │ │ │├──┼──────┼───────────┼─────┼──────┼──────┤│15│93年6月25日 │康健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750元 │取得保險利益│ ││ │ │ │ │ │ │├──┼──────┼───────────┼─────┼──────┼──────┤│16│93年7月26日 │康健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750元 │取得保險利益│ │├──┼──────┼───────────┼─────┼──────┼──────┤│17│93年8月11日 │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24,500元 │取得投資利益│ ││ │ │司 │ │ │ │├──┼──────┼───────────┼─────┼──────┼──────┤│18│93年8月25日 │康健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750元 │取得保險利益│ │├──┼──────┼───────────┼─────┼──────┼──────┤│19│93年8月26日 │美商康健人壽保9307│738元 │取得保險利益│ ││ │ │保費 │ │ │ │├──┼──────┼───────────┼─────┼──────┼──────┤│20│93年8月26日 │美商康健人壽保9308│738元 │取得保險利益│ ││ │ │保費 │ │ │ │├──┼──────┼───────────┼─────┼──────┼──────┤│21│93年9月27日 │康健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750元 │取得保險利益│ │├──┼──────┼───────────┼─────┼──────┼──────┤│22│93年9月28日 │美商康健人壽保9309│738元 │取得保險利益│ ││ │ │保費 │ │ │ │├──┼──────┼───────────┼─────┼──────┼──────┤│23│93年10月25日│康健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750元 │取得保險利益│ │├──┼──────┼───────────┼─────┼──────┼──────┤│24│93年11月25日│康健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750元 │取得保險利益│ │├──┼──────┼───────────┼─────┼──────┼──────┤│25│93年12月22日│集陸股份有限公司 │500元 │加油 │ │├──┼──────┼───────────┼─────┼──────┼──────┤│26│93年12月27日│康健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750元 │取得保險利益│ │├──┼──────┼───────────┼─────┼──────┼──────┤│27│93年10月5日 │集陸股份有限公司 │680元 │加油 │ │├──┼──────┼───────────┼─────┼──────┼──────┤│28│94年1月8日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中│570元 │加油 │ ││ │ │興加油站 │ │ │ │├──┼──────┼───────────┼─────┼──────┼──────┤│29│94年1月25日 │康健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750元 │取得保險利益│ │├──┼──────┼───────────┼─────┼──────┼──────┤│30│94年2月25日 │康健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750元 │取得保險利益│ │├──┼──────┼───────────┼─────┼──────┼──────┤│31│94年3月11日 │家樂福南投店 │57,70元 │購買日常用品│ │├──┼──────┼───────────┼─────┼──────┼──────┤│32│94年3月25日 │康健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750元 │取得保險利益│ │├──┼──────┼───────────┼─────┼──────┼──────┤│33│94年4月25日 │康健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750元 │取得保險利益│ │├──┼──────┼───────────┼─────┼──────┼──────┤│ │總計 │ │64,667元 │ │ │└──┴──────┴───────────┴─────┴──────┴──────┘附表五(中華商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編號│ 借款時間 │ 預借現金之對象 │預借金額│ 備 註 │├──┼──────┼───────────┼────┼─────┤│1 │92年12月20日│ 中華商業銀行 │5,000元 │ │├──┼──────┼───────────┼────┼─────┤│2 │92年12月21日│ 中華商業銀行 │2,000元 │ │├──┼──────┼───────────┼────┼─────┤│3 │92年12月23日│ 中華商業銀行 │5,000元 │ │├──┼──────┼───────────┼────┼─────┤│4 │93年1月1日 │ 中華商業銀行 │2,000元 │ │├──┼──────┼───────────┼────┼─────┤│5 │93年1月6日 │ 中華商業銀行 │1,000元 │ │├──┼──────┼───────────┼────┼─────┤│6 │93年3月25日 │ 中華商業銀行 │1,000元 │ │├──┼──────┼───────────┼────┼─────┤│7 │93年5月8日 │ 中華商業銀行 │3,000元 │ │├──┼──────┼───────────┼────┼─────┤│8 │93年5月14日 │ 中華商業銀行 │1,000元 │ │├──┼──────┼───────────┼────┼─────┤│9 │93年12月22日│ 中華商業銀行 │10,000元│ │├──┼──────┼───────────┼────┼─────┤│10│93年12月27日│ 中華商業銀行 │10,000元│ │├──┼──────┼───────────┼────┼─────┤│11│93年12月26日│ 中華商業銀行 │10,000元│ │├──┼──────┼───────────┼────┼─────┤│12│93年12月27日│ 中華商業銀行 │10,000元│ │├──┼──────┼───────────┼────┼─────┤│13│93年12月27日│ 中華商業銀行 │10,000元│ │├──┼──────┼───────────┼────┼─────┤│14│93年12月27日│ 中華商業銀行 │20,000元│ │├──┼──────┼───────────┼────┼─────┤│15│94年1月8日 │ 中華商業銀行 │5,000元 │ │├──┼──────┼───────────┼────┼─────┤│16│94年5月18日 │ 中華商業銀行 │2,000元 │ │├──┼──────┼───────────┼────┼─────┤│17│94年5月18日 │ 中華商業銀行 │3,000元 │ │├──┼──────┼───────────┼────┼─────┤│18│94年6月6日 │ 中華商業銀行 │1,000元 │ │├──┼──────┼───────────┼────┼─────┤│19│94年6月23日 │ 中華商業銀行 │1,000元 │ │├──┼──────┼───────────┼────┼─────┤│20│94年6月23日 │ 中華商業銀行 │1,000元 │ │├──┼──────┼───────────┼────┼─────┤│21│94年6月23日 │ 中華商業銀行 │1,000元 │ │├──┼──────┼───────────┼────┼─────┤│22│94年7月5日 │ 中華商業銀行 │3,000元 │ │├──┼──────┼───────────┼────┼─────┤│23│94年7月8日 │ 中華商業銀行 │2,000元 │ │├──┼──────┼───────────┼────┼─────┤│ │總計 │ │109,000 │ ││ │ │ │元 │ │└──┴──────┴───────────┴────┴─────┘附表六(日盛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 刷卡時間 │ 特約商店 │ 刷卡金額 │ 詐欺所得 │ 備 註 │├──┼──────┼───────────┼─────┼──────┼──────┤│1 │93年5月23日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中│600元 │加油 │ ││ │ │興加油站 │ │ │ │├──┼──────┼───────────┼─────┼──────┼──────┤│2 │93年5月24日 │花世界茶坊 │2,950元 │取得歌唱服務│ │├──┼──────┼───────────┼─────┼──────┼──────┤│3 │93年5月30日 │真山經營管理顧問股份有│636元 │加油 │ ││ │ │限公司草屯加油站 │ │ │ │├──┼──────┼───────────┼─────┼──────┼──────┤│4 │93年5月29日 │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9,100元 │取得投資利益│ ││ │ │司 │ │ │ │├──┼──────┼───────────┼─────┼──────┼──────┤│5 │93年5月29日 │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27,300元 │取得投資利益│ ││ │ │司 │ │ │ │├──┼──────┼───────────┼─────┼──────┼──────┤│6 │93年5月31日 │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27,300元 │取得投資利益│ ││ │ │司 │ │ │ │├──┼──────┼───────────┼─────┼──────┼──────┤│7 │93年6月3日 │中宏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160元 │加油 │ │├──┼──────┼───────────┼─────┼──────┼──────┤│8 │93年6月4日 │好又多加油站有限公司 │569元 │加油 │ │├──┼──────┼───────────┼─────┼──────┼──────┤│9 │93年6月7日 │真山經營管理顧問股份有│596元 │加油 │ ││ │ │限公司草屯加油站 │ │ │ │├──┼──────┼───────────┼─────┼──────┼──────┤│10│93年6月9日 │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3,500元 │取得投資利益│ ││ │ │司 │ │ │ │├──┼──────┼───────────┼─────┼──────┼──────┤│11│93年6月10日 │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3,500元 │取得投資利益│ ││ │ │司 │ │ │ │├──┼──────┼───────────┼─────┼──────┼──────┤│12│93年6月12日 │真山經營管理顧問股份有│675元 │加油 │ ││ │ │限公司草屯加油站 │ │ │ │├──┼──────┼───────────┼─────┼──────┼──────┤│13│93年6月17日 │好又多加油站有限公司 │717元 │加油 │ │├──┼──────┼───────────┼─────┼──────┼──────┤│14│93年6月21日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中│720元 │加油 │ ││ │ │興加油站 │ │ │ │├──┼──────┼───────────┼─────┼──────┼──────┤│15│93年6月27日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中│600元 │加油 │ ││ │ │興加油站 │ │ │ │├──┼──────┼───────────┼─────┼──────┼──────┤│16│93年7月2日 │鯨世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633元 │加油 │ ││ │ │上林加油站 │ │ │ │├──┼──────┼───────────┼─────┼──────┼──────┤│17│93年9月7日 │好又多加油站有限公司 │700元 │加油 │ │├──┼──────┼───────────┼─────┼──────┼──────┤│18│93年9月7日 │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60,000元 │取得投資利益│ ││ │ │司 │ │ │ │├──┼──────┼───────────┼─────┼──────┼──────┤│19│93年12月9日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中│600元 │加油 │ ││ │ │興加油站 │ │ │ │├──┼──────┼───────────┼─────┼──────┼──────┤│20│93年12月13日│集陸股份有限公司 │690元 │加油 │ │├──┼──────┼───────────┼─────┼──────┼──────┤│21│93年12月16日│家樂福南投店 │10,548元 │購買日常用品│ │├──┼──────┼───────────┼─────┼──────┼──────┤│22│93年12月19日│家樂福南投店 │15,600元 │購買日常用品│ │├──┼──────┼───────────┼─────┼──────┼──────┤│23│93年12月19日│楠埔加油站企業有限公 │699元 │加油 │ │├──┼──────┼───────────┼─────┼──────┼──────┤│24│94年1月1日 │集陸股份有限公司 │710元 │加油 │ │├──┼──────┼───────────┼─────┼──────┼──────┤│25│94年1月6日 │碧山加油站 │600元 │加油 │ │├──┼──────┼───────────┼─────┼──────┼──────┤│26│94年1月11日 │中國石油草屯站 │300元 │加油 │ │├──┼──────┼───────────┼─────┼──────┼──────┤│27│94年1月22日 │集陸股份有限公司 │720元 │加油 │ │├──┼──────┼───────────┼─────┼──────┼──────┤│28│94年1月28日 │中宏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750元 │加油 │ │├──┼──────┼───────────┼─────┼──────┼──────┤│29│94年2月2日 │欣林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500元 │加油 │ │├──┼──────┼───────────┼─────┼──────┼──────┤│30│94年3月10日 │集陸股份有限公司 │500元 │加油 │ │├──┼──────┼───────────┼─────┼──────┼──────┤│31│94年3月12日 │集陸股份有限公司 │420元 │加油 │ │├──┼──────┼───────────┼─────┼──────┼──────┤│32│94年3月16日 │鯨世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746元 │加油 │ ││ │ │上林加油站 │ │ │ │├──┼──────┼───────────┼─────┼──────┼──────┤│33│94年3月20日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中│600元 │加油 │ ││ │ │興加油站 │ │ │ │├──┼──────┼───────────┼─────┼──────┼──────┤│34│94年3月25日 │真山經營管理顧問股份有│500元 │加油 │ ││ │ │限公司草屯加油站 │ │ │ │├──┼──────┼───────────┼─────┼──────┼──────┤│35│94年5月30日 │新天地量販草屯店 │2,004元 │購買日常用品│ │├──┼──────┼───────────┼─────┼──────┼──────┤│36│94年6月30日 │家樂福南投店 │5,770元 │購買日常用品│ │├──┼──────┼───────────┼─────┼──────┼──────┤│37│94年7月28日 │家樂福南投店 │4,067元 │購買日常用品│ │├──┼──────┼───────────┼─────┼──────┼──────┤│38│94年9月6日 │優加力草屯站 │729元 │加油 │ │├──┼──────┼───────────┼─────┼──────┼──────┤│39│94年9月11日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中│700元 │加油 │ ││ │ │興加油站 │ │ │ │├──┼──────┼───────────┼─────┼──────┼──────┤│40│94年10月7日 │山隆中興加油站 │730元 │加油 │ │├──┼──────┼───────────┼─────┼──────┼──────┤│41│94年10月10日│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中│760元 │加油 │ ││ │ │興加油站 │ │ │ │├──┼──────┼───────────┼─────┼──────┼──────┤│42│94年10月14日│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中│650元 │加油 │ ││ │ │興加油站 │ │ │ │├──┼──────┼───────────┼─────┼──────┼──────┤│43│94年10月19日│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中│650元 │加油 │ ││ │ │興加油站 │ │ │ │├──┼──────┼───────────┼─────┼──────┼──────┤│ │總計 │ │190,709 元│ │ │└──┴──────┴───────────┴─────┴──────┴──────┘附表七(誠泰銀行信用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 刷卡時間 │ 特約商店 │ 刷卡金額 │ 詐欺所得 │ 備 註 │├──┼──────┼───────────┼─────┼──────┼──────┤│1 │93年8月12日 │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3,500元 │取得投資利益│ ││ │ │司 │ │ │ │├──┼──────┼───────────┼─────┼──────┼──────┤│2 │93年8月13日 │投市農加油站 │700元 │加油 │ │├──┼──────┼───────────┼─────┼──────┼──────┤│3 │93年8月14日 │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18,200元 │取得投資利益│ ││ │ │司 │ │ │ │├──┼──────┼───────────┼─────┼──────┼──────┤│4 │94年2月26日 │家樂福南投店 │33,120元 │購買日常用品│ │├──┼──────┼───────────┼─────┼──────┼──────┤│5 │94年2月28日 │百倍利股份有限公司 │7,600元 │購買健康食品│ │├──┼──────┼───────────┼─────┼──────┼──────┤│6 │94年3月19日 │百倍利股份有限公司 │3,460元 │購買健康食品│ │├──┼──────┼───────────┼─────┼──────┼──────┤│7 │94年3月19日 │百倍利股份有限公司 │3,780元 │購買健康食品│ │├──┼──────┼───────────┼─────┼──────┼──────┤│8 │94年9月15日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中│650元 │加油 │ ││ │ │興加油站 │ │ │ │├──┼──────┼───────────┼─────┼──────┼──────┤│9 │94年9月20日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中│650元 │加油 │ ││ │ │興加油站 │ │ │ │├──┼──────┼───────────┼─────┼──────┼──────┤│10│94年9月23日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中│650元 │加油 │ ││ │ │興加油站 │ │ │ │├──┼──────┼───────────┼─────┼──────┼──────┤│ │總計 │ │72,310元 │ │ │└──┴──────┴───────────┴─────┴──────┴──────┘附表八(誠泰銀行信用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 刷卡時間 │ 特約商店 │ 刷卡金額 │ 詐欺所得 │ 備 註 │├──┼──────┼───────────┼─────┼──────┼──────┤│1 │94年2月14日 │中宏加油站 │670元 │加油 │ │├──┼──────┼───────────┼─────┼──────┼──────┤│2 │94年4月28日 │新天地量販草屯店 │4,434元 │購買日常用品│ │├──┼──────┼───────────┼─────┼──────┼──────┤│3 │94年4月28日 │新天地量販草屯店 │3,415元 │購買日常用品│ │├──┼──────┼───────────┼─────┼──────┼──────┤│4 │94年4月28日 │新天地量販草屯店 │3,175元 │購買日常用品│ │├──┼──────┼───────────┼─────┼──────┼──────┤│5 │94年6月30日 │家樂福南投店 │4,039元 │購買日常用品│ │├──┼──────┼───────────┼─────┼──────┼──────┤│ │總計 │ │15,733元 │ │ │└──┴──────┴───────────┴─────┴──────┴──────┘附表九(陽信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編號│ 刷卡時間 │ 特約商店 │ 刷卡金額 │ 詐欺所得 │ 備 註 │├──┼──────┼───────────┼─────┼──────┼──────┤│1 │93年8月25日 │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45,500元 │取得投資利益│ ││ │ │司 │ │ │ │├──┼──────┼───────────┼─────┼──────┼──────┤│2 │93年8月26日 │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18,200元 │取得投資利益│ ││ │ │司 │ │ │ │├──┼──────┼───────────┼─────┼──────┼──────┤│3 │93年10月1日 │百倍利股份有限公司 │3,360元 │購買健康食品│ ││ │ │ │ │ │ │├──┼──────┼───────────┼─────┼──────┼──────┤│4 │94年2月22日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中│750元 │加油 │ ││ │ │興加油站 │ │ │ │├──┼──────┼───────────┼─────┼──────┼──────┤│5 │94年4月22日 │家樂福南投店 │20,350元 │購買日常用品│ │├──┼──────┼───────────┼─────┼──────┼──────┤│6 │94年5月30日 │新天地量販草屯店 │987元 │購買日常用品│ │├──┼──────┼───────────┼─────┼──────┼──────┤│7 │94年5月30日 │新天地量販草屯店 │1,137元 │購買日常用品│ │├──┼──────┼───────────┼─────┼──────┼──────┤│8 │94年6月30日 │家樂福南投店 │4,039元 │購買日常用品│ │├──┼──────┼───────────┼─────┼──────┼──────┤│9 │94年7月28日 │家樂福南投店 │3,486元 │購買日常用品│ │├──┼──────┼───────────┼─────┼──────┼──────┤│ │總計 │ │97,809元 │ │ │└──┴──────┴───────────┴─────┴──────┴──────┘附表十(陽信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編號│ 刷卡時間 │ 特約商店 │ 刷卡金額 │ 詐欺所得 │ 備 註 │├──┼──────┼───────────┼─────┼──────┼──────┤│1 │93年9月30日 │百倍利股份有限公司 │25,840元 │購買健康食品│ │└──┴──────┴───────────┴─────┴──────┴──────┘附表十一(中國信託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編號│ 刷卡時間 │ 特約商店 │ 刷卡金額 │ 詐欺所得 │ 備 註 │├──┼──────┼───────────┼─────┼──────┼──────┤│1 │93年7月25日 │山隆通運-草屯加油站 │700元 │加油 │ │├──┼──────┼───────────┼─────┼──────┼──────┤│2 │93年7月26日 │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46,500元 │取得投資利益│ ││ │ │司 │ │ │ │├──┼──────┼───────────┼─────┼──────┼──────┤│3 │93年9月6日 │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3,500元 │取得投資利益│ ││ │ │司 │ │ │ │├──┼──────┼───────────┼─────┼──────┼──────┤│4 │94年8月11日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700元 │加油 │ │├──┼──────┼───────────┼─────┼──────┼──────┤│ │總計 │ │51,400元 │ │ │└──┴──────┴───────────┴─────┴──────┴──────┘附表十二(中國信託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編號│ 借款時間 │ 自動櫃員機 │預借現金對象│預借金額│ 備註 │├──┼──────┼──────────┼──────┼────┼────┤│1 │93年7月13日 │ 慶豐商業銀行 │ 中國信託 │ 3,000元│ │├──┼──────┼──────────┼──────┼────┼────┤│2 │93年7月13日 │ 慶豐商業銀行 │ 中國信託 │10,000元│ │├──┼──────┼──────────┼──────┼────┼────┤│3 │93年7月13日 │ 慶豐商業銀行 │ 中國信託 │10,000元│ │├──┼──────┼──────────┼──────┼────┼────┤│4 │93年7月13日 │ 慶豐商業銀行 │ 中國信託 │ 3,000元│ │├──┼──────┼──────────┼──────┼────┼────┤│5 │93年7月13日 │ 慶豐商業銀行 │ 中國信託 │10,000元│ │├──┼──────┼──────────┼──────┼────┼────┤│6 │93年7月13日 │ 慶豐商業銀行 │ 中國信託 │ 4,000元│ │├──┼──────┼──────────┼──────┼────┼────┤│7 │93年7月21日 │ 慶豐商業銀行 │ 中國信託 │10,000元│ │├──┼──────┼──────────┼──────┼────┼────┤│8 │93年7月31日 │ 慶豐商業銀行 │ 中國信託 │10,000元│ │├──┼──────┼──────────┼──────┼────┼────┤│9 │93年8月1日 │萬泰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中國信託 │10,000元│ │├──┼──────┼──────────┼──────┼────┼────┤│10│93年8月14日 │ 華南商業銀行 │ 中國信託 │10,000元│ │├──┼──────┼──────────┼──────┼────┼────┤│11│93年8月16日 │ 復華商業銀行 │ 中國信託 │15,000元│ │├──┼──────┼──────────┼──────┼────┼────┤│12│93年9月20日 │萬泰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中國信託 │ 1,000元│ │├──┼──────┼──────────┼──────┼────┼────┤│13│94年2月19日 │ 臺灣銀行 │ 中國信託 │ 3,000元│ │├──┼──────┼──────────┼──────┼────┼────┤│14│94年4月5日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中國信託 │ 3,000元│ │├──┼──────┼──────────┼──────┼────┼────┤│15│94年4月18日 │ 臺灣銀行 │ 中國信託 │ 1,000元│ │├──┼──────┼──────────┼──────┼────┼────┤│16│94年4月18日 │ 彰化銀行 │ 中國信託 │ 2,000元│ │├──┼──────┼──────────┼──────┼────┼────┤│17│94年6月1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 │ 1,000元│ │├──┼──────┼──────────┼──────┼────┼────┤│18│94年6月17日 │萬泰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中國信託 │ 1,000元│ │├──┼──────┼──────────┼──────┼────┼────┤│19│94年7月20日 │ 第一商業銀行 │ 中國信託 │ 1,000元│ │├──┼──────┼──────────┼──────┼────┼────┤│20│94年7月20日 │ 第一商業銀行 │ 中國信託 │ 4,000元│ │├──┼──────┼──────────┼──────┼────┼────┤│21│94年8月12日 │ 復華商業銀行 │ 中國信託 │ 1,000元│ │├──┼──────┼──────────┼──────┼────┼────┤│22│94年9月10日 │ 臺灣銀行 │ 中國信託 │ 3,000元│ │├──┼──────┼──────────┼──────┼────┼────┤│23│94年10月12日│ 慶豐商業銀行 │ 中國信託 │ 2,000元│ │├──┼──────┼──────────┼──────┼────┼────┤│24│94年10月13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中國信託 │ 1,000元│ │├──┼──────┼──────────┴──────┼────┼────┤│ │總計 │ │119,000 │ ││ │ │ │ 元 │ │└──┴──────┴─────────────────┴────┴────┘附表十三(中國信託現金卡,帳號:00000-000000-0)┌──┬──────┬───────────┬────┬─────┐│編號│ 借款時間 │ 預借現金之對象 │預借金額│ 備 註 │├──┼──────┼───────────┼────┼─────┤│1 │93年11月17日│ 中國信託 │25,000元│ │├──┼──────┼───────────┼────┼─────┤│2 │93年11月22日│ 中國信託 │3,000元 │ │├──┼──────┼───────────┼────┼─────┤│3 │94年2月21日 │ 中國信託 │2,000元 │ │├──┼──────┼───────────┼────┼─────┤│4 │94年4月25日 │ 中國信託 │1,000元 │ │├──┼──────┼───────────┼────┼─────┤│5 │94年6月1日 │ 中國信託 │2,000元 │ │├──┼──────┼───────────┼────┼─────┤│6 │94年7月11日 │ 中國信託 │1,000元 │ │├──┼──────┼───────────┼────┼─────┤│7 │94年8月1日 │ 中國信託 │1,000元 │ │├──┼──────┼───────────┼────┼─────┤│8 │94年9月5日 │ 中國信託 │500元 │ │├──┼──────┼───────────┼────┼─────┤│ │總計 │ │35,500元│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0-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