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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號

98年度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 鎮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等案件,分別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七日、同年三月三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均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以下稱為被告)甲○○因涉犯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等案件,經鈞院羈押在案,希望能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八一號,本院繫屬案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六○號),本院訊問後,依被告之供述、被害人之指訴、診斷證明書、現場照片等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予以羈押在案。被告本二件均未具任何理由供本院審酌,且上述案件業經本院於九十八年三月三日宣判,認被告確涉犯殺人未遂罪而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在案,堪認被告確有涉犯重罪之羈押原因,而本件被告仍得上訴,因而仍有保全被告接受上訴審審判之必要,綜此,本院認為被告不宜具保停止羈押,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立頓

法 官 黃怡瑜法 官 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09-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