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林文成律師上列被告因準強盜等案件,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以下稱為聲請人)因涉犯準強盜等案件,經鈞院羈押在案。然因伊之官司現已審理完畢,無串證之虞,復不會逃亡;又伊患有糖尿病、高血脂及C型肝炎等疾病,且血壓經常升高,致心臟無法負荷,病情有加重之情形;再伊與妻子早已離婚,由伊監護之四名子女,尚有三名正值求學階段,生活所需及學費均仰賴伊負擔,懇祈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回去妥善處理上開家庭事由及調養身體後,伊將準時出庭及接受服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準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三九八號、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八七號;本院繫屬案號: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五號),本院訊問後,依被害人等之指證及證人之證述、卷附照片與扣案物品等卷證資料,認聲請人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於短時間內先後涉犯五件加重竊盜罪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非予羈押顯難維護社會治安,因認被告有予以預防性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予以羈押,並先於同年五月十三日裁定自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次於同年七月十四日裁定自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在案。聲請人固以上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

㈠就聲請意旨中關於聲請人之身體狀況部分,經本院函詢臺灣

南投看守所,該所以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投所順衛字第0980002107號函函覆本院表示略以:聲請人經該所特約醫師許鵬飛於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診視後,簽註意見表示聲請人有高血壓、糖尿病、胸悶之情形,目前病況穩定。又該所每日均有醫師入所診療,並有五位醫師隨時支援急診,對聲請人目前病症尚有能力照護等語,此有該函暨所附臺灣南投看守所衛生科門診看診紀錄表一紙附卷可憑,依此足認聲請人上開所述身體問題尚無立即處理之急迫性,且臺灣南投看守所亦有照護聲請人之能力,其並無保外就醫之必要。㈡至於其餘聲請意旨部分,經核並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

所列各款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本院不得駁回之情形。且本件經本院審理後,已於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宣判,認為聲請人確涉犯五次加重竊盜罪,量處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即認定聲請人確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為維護社會治安,仍有予以預防性羈押之必要,聲請人本件聲請均無理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立頓

法 官 黃怡瑜法 官 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庠熙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09-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