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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4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38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1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陸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卷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201 條第1 項、第210 條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並經第二次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9年3 月30日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6 月30日起延長羈押

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黃怡瑜法 官 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綺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裁判日期:2010-06-24